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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赣法治建设纲要出台 党委遵守宪法法律渐成共识

2014年04月28日 09:18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党委工作在公众心中多少有些神秘,近年来,这一状况正在得到改观。多个省份先后以省委名义出台法治建设纲要,强调党委工作的透明度,强调党的活动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2011年,《法治湖南建设纲要》(以下简称湖南纲要)首开先河,将规范地方党委依法执政的活动,纳入法治建设的中心环节。而今年新近出台的《四川依法治省纲要》(以下简称四川纲要)和《法治江西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也沿袭了这一思路。

  湖南纲要首开先河

  2011年7月,湖南纲要甫一出台就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作为由省级党委主导制定的地方法治建设纲领性文件,以“党依法执政是法治建设核心”理念贯穿始终。

  政府“依法行政”的经验移植到党委的“依法执政”建设上,这是一次大胆的尝试和成功的范例。时任湖南省委书记的周强表示,党委在“法治湖南”建设过程中应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率先垂范,作出表率。

  从党委重大决策须经法律咨询,到推进党务公开,公民可以旁听党委常委会议,再到党委文件要接受合法性审查,及完善省委领导地方立法制度等等,湖南纲要将“党的基本执政方式是依法执政”落到实处,“在规范地方党组织活动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说。

  江西四川紧随其后

  湖南纲要已经产生示范效应。如同湖南纲要要求“全省各级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一样,江西纲要和四川纲要也强调了宪法和法律对党委的约束性。

  江西纲要明确“各级党委严格遵守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始终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并提出了“正确处理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四川纲要则指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模范遵守宪法法律,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依法办事”。

  此外,湖南纲要的党务公开,也被后来者继续推进。江西纲要要求完善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等制度,推行党员旁听基层党委会议、党代会代表列席同级党委有关会议等做法。

  四川纲要也明确“完善党务公开制度”,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者依照有关规定等不宜公开事项以外,党委的决策事务都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公开。

  依法管理提拔干部

  更多的细节也在后来者那里得到展现,尤其是党中央的一些新提法,也进入了这些新近出台的纲要中,如“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等,并成为干部管理和提拔的依据。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强调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江西纲要指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带头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严禁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带头崇尚法治、厉行法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以法治引领和推动各项事业发展。

  四川纲要则强调:各级党政机关注重选拔任用法治意识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优秀干部,在领导班子中配备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者工作经验的成员。把遵守法律、依法办事能力作为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条件。

  而干部推荐程序也被要求依照法律进行。如四川纲要明确“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向国家机关推荐干部”。

  依法执纪反腐倡廉

  如何建设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过去主要靠党纪,现在在四川纲要中,出现了“依法执纪”这样的关键词:从制度上加强和规范依法执纪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四川纲要在“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改革和完善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的基础上,还要求在一系列配套制度上作出努力: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

  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

  改进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

  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任职回避等方面法规,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

  江西纲要则要求“加大贯彻执行党内法规制度的力度,维护党内法规制度的权威。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任职回避等方面的法规规章,推动实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建设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严控党委政府联合发文

  由于对党委的红头文件没有明确的审查程序,一旦党委文件或党委和政府的联合发文,超越权限或者与法律法规、中央的方针政策相抵触,很难及时纠正。

  湖南纲要对症下药,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党委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党委备案。”接受备案的机关,对超越权限、同法律法规或者中央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

  四川纲要也明确对“红头文件”予以严格规范,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与国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重要政策文件的法律法规把关,把经过法律咨询、具有法律依据、完成合法性审核作为党委作出重大决策和出台重要政策的必经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四川纲要还明确提出“严格规范和控制党委、政府联合发文”。

  规范党委与人大关系

  在党委与地方立法的关系上,湖南明确“省委领导地方立法”,提出立法建议,审定地方立法规划,讨论需要提交省委审定的重要法规规章草案,研究解决地方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适时向省人大或其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和意见,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在四川纲要中,表述基本相同,在“审定地方立法规划”前面加了“适时”两个字。此外,更进一步提出了“规范党委向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的程序"。研究讨论的内容更细化为“重要法规草案所涉及的重大措施、政策取向、重要制度”。

  党委支持司法独立履职

  在党委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上,湖南明确党委要“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江西的表述则将这种关系描述得更为具体,要求“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四川则更是明确落实为具体制度,拿出了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操作方案,要求“加强对政法工作的保障和监督,创造良好执法、司法环境,完善对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报告、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记者张维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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