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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把脉深圳内涝成因:增加大排水体系应对内涝

2014年05月13日 10:01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深圳市30多年来都很重视城市防洪工作,已初步建成防洪减灾体系,但暴雨面前,城市依然多处遭受淹浸。

  深圳市水务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陈筱云认为,国内城市有七大致涝原因需要受到重视,在深圳内涝不可避免的现状下,要针对各种致灾因素采取多种措施组合的综合应对策略,城市排水要在原有“小排水”的基础上增加“大排水”,即在传统的排除雨水设施基础上,增加雨水滞留设施、加强排涝系统建设,从而形成两套排水体系,真正形成城市内涝综合防治体系。

  城市内涝存在主客观原因

  七大致涝原因中,一是气候因素导致极端暴雨。我国最近十年总降雨量基本不变,但年际间降雨量差别很大,年内各月降雨很不均衡,如“5·11”暴雨中我市多项降雨记录被打破。

  二是城区排水工程设计标准偏低。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城市排水工作曾经参照苏联这个干燥寒冷国家,相对欧美差距仍很大。而且城市排水是“小排水”的概念,通常只采用管道排除雨水,没有考虑排涝。现状排水设施先天不足,而且改造困难。

  三是城市滞调蓄水能力有限。在城市化的发展过程中,原有的鱼塘、稻田和湖泊几乎消失,城区水面率大幅降低,使城市滞蓄雨洪的能力急剧减弱。

  四是城市发展与水务建设不同步。我国城市普遍存在排水系统建设滞后的问题,城市在迅速发展、大规模建设,但却没能够建设相适应的排水系统。

  五是城市空间结构形态变化使发生内涝的风险增大。由于城市的发展和扩大,大部分河道已位于城市腹地成为内河。城市上游洪水经外河注入城区,加上城市范围内的山洪或内河洪水泛滥,再加上城区超排水标准的暴雨形成的水体,致使城市大面积淹浸,导致严重内涝灾害。

  六是城市内涝防治无法可依,排涝建设严重滞后。目前国家规范体系中只承认城市防洪和排水系统,缺乏城市排涝的规范和标准。

  七是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不健全,减灾应急保障能力不足。

  宜采取综合应对策略

  陈筱云认为,应对深圳内涝问题,需要认识四点原则:一是深圳受海潮顶托、沿海地势低洼、感潮河流特性等客观因素的限制,在部分致灾因素的影响下,内涝灾害不可避免;二是在多重致灾因素的共同作用下,表现为外江水位壅高或海潮高潮位顶托、城市内河洪水泛滥、城区范围超标准降雨来不及排泄,造成严重暴雨内涝灾害;三是要针对各种致灾因素采取多种措施组合的综合应对策略,尽量消除或降低灾害程度;四是城市排水要在原有“小排水”的基础上增加“大排水”,即在传统的排除雨水设施基础上,增加雨水滞留设施、加强排涝系统建设,从而形成两套排水体系,真正形成城市内涝综合防治体系。

  具体而言,城市内涝综合防治体系应包括:一是传统的排除雨水设施,即雨水管网系统及其泵站和附属设施,只单纯对雨洪过程进行控制;二是增加雨水滞蓄设施,滞留调蓄雨洪并资源化利用,重视对雨洪的源头进行削减;三是加强排涝系统建设,强调对城市雨洪进行综合治理。

  “此外,还要特别重视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陈筱云介绍,该条例立法目的是从制度层面防治城镇内涝灾害,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最终解决内涝灾害频发的问题。(记者 方胜)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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