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经营场所“失联”列入异常名录
2014年05月14日 14:40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登记的经营场所“查无此人”,今后遇到这种情况,该企业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由国家工商总局起草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昨起向社会征意见。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3种情况企业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未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载入之日起3年内消失的,允许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但是届满3年仍未消失的,企业就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记者 杨滨)
【编辑:杜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