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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公安质检人员不得参与车检机构经营 查看下一页

2014年05月17日 06:21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一图说新政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官方微博发布

  导读:昨天上午,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推进检验制度改革。针对当前机动车检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两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着力破解车检难题,推出试行非营运轿车6年内免检和推行机动车异地检验等政策,同时规定公安、质检人员和子女配偶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检验机构经营。同时,年底前在全国完成省内异地检验推广,并试行机动车跨省(区、市)异地检验。

  6年以内小型私家车 免予上线检验

  《意见》明确,进一步扩大新车免检范围,所有新出厂的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前,不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意见》在法律规定检验周期未作修改的情况下,推行过渡性改革措施,简化6年内小型私家车检验方式。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在用私家车(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微型客车)免予上线检验,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车主只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车船税法》等规定提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船税证明,将交通事故和交通安全违法处理完毕后,可以直接领取检验标志。

  发生伤亡交通事故仍需按原规定检验

  公安部交管局副局长李江平介绍,如果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仍需按原规定参加检验;对于交通安全责任大、易引发群死群伤的交通事故的面包车和7座以上车辆,此次暂不纳入免检范围。

  据介绍,《意见》在调整私家车检验政策的同时,严格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等重点车辆检验,增加检验项目,严格检验标准,推行应用车辆外廓尺寸自动测量仪等科技装备,提高检验专业化水平。在试点的基础上,将跟踪评估实施效果,积累经验,进一步深化改革,推动相关法律修改,完善检验制度。

  建立倒查机制致死交通事故可查检验机构

  同时,此次《意见》还进一步强化了检验机构主体责任,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上标注检验机构名称,接受社会监督和责任倒查。对机动车发生死亡交通事故的,经事故鉴定认定涉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严格倒查检验机构的检验情况,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问题。

  政府部门禁止涉足检验机构经营

  据介绍,《意见》明确要求市场化,公安、质检等政府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不得举办检验机构,公安民警、质检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子女、配偶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检验机构经营。

  同时要求对于已经开办或参与经营的,要立即停办、彻底脱钩、依法清退。对拒不执行的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内外勾结、行贿受贿或弄虚作假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撤回公安交管部门驻站民警减少人为因素

  《意见》提出多项加强对检验机构监管的措施,其中规定,通过信息化系统建立监管平台,远程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撤回公安交管部门在检验机构的驻站民警,减少验车人为因素。

  《意见》明确了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指定维修或保养等违法违规问题的情形及罚则。规定检验人员接受贿赂、以权谋私,检验机构有篡改数据、伪造结果的,依法撤销资格,并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责任追究倒逼检验机构依法依规履行检验职责。文/本报记者 李涛

  小贴士

  新政实施前该检还得检

  按照《意见》规定的实施日期计算,对于2010年9月1日(含9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私家小汽车,可以享受免检政策。2010年8月3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私家小汽车,仍执行原检验规定。

  不过,如果机动车的注册登记日期在2012年1月1日到2012年8月31日之间,则仍然需要接受年检。因为,根据车检新措施,在2014年9月1日新政策实施之前,小型私家车达到需要检验时间的,仍需按照原规定上线检验。

  2012年1月1日到2012年8月31日之间登记的机动车,在今年1月到8月年检,已经达到第二次年检的时限,此时新政还未实施,因此尽管是在2010年9月1日之后注册,但仍需接受年检。文/本报记者 杨凡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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