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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裸”更需透明的吏治环境

2014年05月30日 14:31 来源:山东商报 参与互动(0)

  41岁的干部蔡某某,妻子孩子均移居香港,前一段时间选择向组织辞职。发生在东莞市的一幕,是广东强力治理“裸官”的一个缩影。目前,广东基本完成对“裸官”任职岗位集中调整工作,其中调整市厅级干部9名,而东莞有127人被调岗。广东省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透露:“今后,对‘裸官’发现一起,处理一起。”(5月29日《人民日报》)

  人们关注“裸官”更容易把“裸”与“贪”联系起来,理性来看,尽管逻辑上不具必然性。但是这样的官员妻子儿女都在国外,少了许多限制与约束,贪污腐败起来,无论是可能性,还是严重性,的确都有相对较高的概率。所以,即便“凡裸必贪”的前提不能成立,从预防腐败的角度来看,“裸官”都是关注的重点对象。

  更重要的是,“裸官”关乎公权治理的基本伦理,如果官员把家人都移居到了国外,怎么让人相信那不是“身在曹营心在汉”,行使权力公器又如何能够取信于民?作为政治纪律,毫无疑问这应当是一条底线。正如,当官别想赚钱,赚钱不要当官一样,“甘蔗没有两头甜”,需要公职人员在仕途中作出“非彼即此”的选择,这样的界线是泾渭分明的。

  正因为如此,有关对“裸官”的限制,也逐步引入法纪调节的轨道,捍卫公权的基本伦理。今年1月中央颁布的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即人们通常所说的“裸官”,成为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情形之一。虽然《条例》没有直接要求对在任的“裸官”作出如何处理,但是依据《条例》的精神,对“裸官”作出必要的调整,符合吏治的根本要义。

  所以,广东对“裸官”进行清理,其意义并不限于限制“裸官”本身,而在于将“裸官”纳入到吏治的制度内管理。治理“裸官”广东带了头,其它的地方同样要经过这个阶段,既定事实的状态,“裸官”想不通、组织部门工作难做,都是制度建设滞后要买的单,矫枉还须过正。只要有勇气和决心,是可以毕其功于一役。

  相对而言“裸官”的预防则是长期的过程,即要在公职人员求“裸”与求官之间掘出隔离带。一方面,要强化官员个人报告事项申报的纪律,确保信息的准确与真实,建立核查和惩处机制,促进信息透明,凡官员即“裸”即调整,不能等到提拔任用考察之时,才纳入监督的视线;另一方面,对“裸官”限制的是权力而不是权益,应当限制一个准确的定性,即什么样的职务不能任,要有明细的清单,划出权力的禁区,不能所有的职务都一刀切。在此之外还应当是非禁即可,既要保证这类人员合理的上升空间,也要赋予相对平等的地位。总之,治理“裸官”更需透明的吏治环境,既维护政治伦理的纯洁,又不会产生不必要的误伤。(木须虫)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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