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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党员干部不得在居民区及公共场所搭灵棚

2014年06月07日 03:33 来源:兰州晨报 参与互动(0)

  本报讯(首席记者梁峡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了《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党员干部不得在居民区及公共场所搭建灵棚,对党员干部大操大办丧事、借机收敛钱财和使用公款、公物、公车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个别领导借丧事敛财败坏了风气

  《意见》指出,自实行殡葬改革以来,全省广大党员、干部带领群众积极实行火葬,文明节俭办丧事,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近年来一些丧葬陋俗死灰复燃,火葬区遗体火化率偏低,仅为11.4%,骨灰装棺再葬问题突出,土葬改革区乱埋乱葬、滥占耕地现象严重;少数党员、干部甚至个别领导干部利用丧事活动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修建豪华大墓,败坏了社会风气;地方殡葬公共服务投入普遍不足,殡葬服务设施落后,殡仪馆县市区覆盖率仅为23%,加之对选择性殡葬服务监管不够,造成殡葬商品和服务价格虚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不得在居民区及公共场所搭建灵棚

  《意见》从“殡”、“葬”、“祭”、“宣”4个方面明确了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主要内容。《意见》要求,党员干部要带头移风易俗,倡导厚养薄葬,治丧力求节约简朴。对于逝者生前有丧事从简愿望或要求的,家属、亲友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治丧事宜可由生前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居)委会红白理事会协助办理,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

  人口稠密区严禁将骨灰装棺再葬

  《意见》 明确,在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火葬区,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遗体火化,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禁止将遗体运到土葬区安葬,严禁超标准建墓立碑。倡导党员、干部去世后不保留骨灰、遗体深埋不留坟头,创新推广骨灰格位存放、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葬法。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居民住宅区严禁建墓立碑。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按照民政部、国家民委、卫生部《关于国务院中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规定的解释》执行。

  土葬区自愿火葬减免一定费用

  制定建设规划,加大对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公益性公墓及骨灰堂等基本殡葬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的投入,重点支持58个集中连片特困县区、少数民族地区殡葬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到“十二五”末,全省40万以上人口的县市区都要建立殡仪馆,40万以下人口的建立殡仪服务中心,各县市区至少建设1座公益性公墓,各乡镇根据人口、交通、地理和环境等情况统筹规划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村组根据村民居住情况合理建立农村集中安葬区。

  各地要出台生态安葬激励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式,对自愿选择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节地葬法的,以及土葬区自愿火葬的居民,给予一定费用减免或补贴。

  党员干部大操大办丧事要被追责

  《意见》强调,各级领导干部为亡故亲属办理丧事活动,应事前向本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备案。党员、干部要积极主动宣传殡葬改革。要加强对直系亲属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对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决不允许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对党员干部及其直系亲属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收敛钱财、搞封建迷信活动和使用公款、公物、公车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编辑: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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