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倒查领导责任,要避免沦为“稻草人”
记者从最高法获悉,最高法近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要求,建立对本院发生的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实行“一案双查”的工作机制,对不抓不管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对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报告的,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一直以来,我们对于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处罚,往往会止于“当事人”。但很显然,这样的做法,一则不利于形成震慑效应;二则也不利于相关领导认真履职。就此来说,对当前的制度规范进行升级,显然是必须之举。
常言道,“领导就是责任,责任重于泰山”,那对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实行“一案双查”的工作机制,显然是题中之义。
事实上,“倒查追究领导责任”,并不是什么新招数,而是早已达成社会共识的举措。这些年,类似的提法也并非第一次。今年春节期间,中纪委就表态称,重大腐败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此外,中组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中也提到,官员带病提拔要倒查追究用人责任……由此可见,类似“倒查追究领导责任”的说法已经被多次提及,也早已是一种制度规定的常态。
如今最高法再次提及,一方面,说明我国对重大腐败问题、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重视,也见证了治理这些顽疾的决心与魄力,这是一种制度上的进步;但另一方面,“倒查追究领导责任”被多个部门多次提及,似乎也意味着在现实中,这一条款仍然落实得不够到位,不然又何须多个部门重复强调呢?既然如此,那对最高法的“意见”,仍需保持审慎的期待,不看广告看疗效。
这意味着,对于“倒查追究领导责任”这样的制度,要避免这沦为“稻草人”,关键在执行。显然,在当前的官场氛围里,要执行到位的确存在难度。众所周知,任何制度,不能只讲“要怎么样”,而必须强调“不这么做的后果”,即要落实到可监督、可追责、可处罚的程序上。从这个角度来说,一纸“意见”固然令人期待,但后续的监管程序、问责机制等,仍需无缝对接,如此才能让制度更好地执行到位。
自然,要做到这,就需要突破各种利益的阻扰,让这从制度规定的常态变成制度实施的常态,如此才能更好地呵护制度善意。于“倒查追究领导责任”而言,一千次的强调不如一次的坚决执行。只有加强制度的执行力度,增加腐败与违纪违规的惩罚成本,营造风清气正的官场环境,公众才有足够的信心与期待。
(评论员 龙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