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首推反腐职责清单 界定党委纪委责任并进行倒查
16日下午,南京市召开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干部培训会,详细解读该市刚刚实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新办法。该办法首次明确,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唯一“责任主体”,清晰界定了党委和纪委的“反腐”责任;发生腐败,相关单位的党委、纪委将被倒查责任。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提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党委负主体责任,是唯一责任主体,承担10项工作职责,要求党委把反腐倡廉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检查考核。“党委10项主体责任”具体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督促检查、选好管好干部、抓好作风建设、领导和支持查办案件、深入推进源头治理、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严格责任制考核、加强党内监督、支持配合上级巡视工作等。
《实施办法》首次明确纪委的监督职责:一是对党委是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监督;二是对各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再监督”。纪委承担维护党的纪律、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等5项监督责任。
《实施办法》推出7项制度,确保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落到实处,包括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报告制度,全委会述责述廉制度,党政正职接受评议制度,廉政谈话制度,纪委约谈制度,强化责任追究,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一旦发生腐败行为,单位党委、纪委将被倒查责任。 (吴德 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