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动态管理城乡低保 遏制“人情保”“关系保”
中新网北京6月24日电 (记者 杜燕)为有效遏制“错保”、“人情保”、“关系保”,北京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低保审批审核工作中的职责,并将对低保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加强动态管理。
北京市1996年建立城市低保制度,2002年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按现行政策,申请城乡低保的人员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享受救助。
北京市民政局新闻发言人李红兵今天表示,为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部分村(居)民委员会在受理低保申请时存在的违规行为,有效遏制“错保”“人情保”“关系保”,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该局印发了《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
他称,《办法》对市级民政部门、区(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承担的工作职责予以明确:市民政局是北京市城乡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保的审批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城乡低保的受理和审核工作。村(居)民委员可以根据申请人的委托代为提交申请材料,并协助管理机关做好服务工作。
李红兵表示,《办法》还明确规定户籍状况和家庭经济状况是认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本要件。
其中,持有北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北京市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的,可以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持有外地户籍的居民与北京市居民结婚后并在北京市定居半年以上,且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的,也可纳入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根据《办法》,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如父母、配偶、子女等。
家庭经济状况则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其中,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等内容,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房屋等。
李红兵强调,《办法》规定,低保审批程序及工作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审核审批、资金发放等。
李红兵表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及时为其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对于不符合条件而被终止低保的家庭,区县民政局应当通过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送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停发决定书》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停发决定书》,书面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同时收回低保金领取证。
同时,区县民政局要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其实行分类管理,并针对不同低保家庭,采取按年度复审、按季度复审、按月复审的方式,加强动态管理。
他强调,北京市民政局将拓展低保信息公开方式,逐步实现市、区、街三级网上低保信息同步公开。区县民政局要在每月月初,将辖区低保家庭享受保障情况在其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政务宣传栏和本区县政府官方网站进行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各级民政部门还要公开低保咨询和监督电话,进一步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
截至目前,北京市城乡低保对象9.34万户、16.09万人,其中城市低保对象5.61万户、10.02万人,农村低保对象3.73万户、6.07万人,基本实现了困难群众应保尽保的制度目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