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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纪委:通奸是错位的感情 是干部违纪的催化剂

2014年07月22日 11:20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0)

  在广州市纪委昨天举行的7月定期新闻发布会上,广州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梅河清对于近期反腐通报中高频出现的“通奸”一词进行了解读。梅河清坦言,在查处的贪腐案件中,通奸情况占有一定的比例。“错位的情感往往成为一些领导干部走向违纪违法的催化剂。”他认为,这是贪腐案件中一个具有共性的特点。

  梅河清表示,通奸是指领导干部与配偶以外的女性自愿发生的性行为,是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在党纪中有对通奸的惩戒规定。

  6月5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原副总经理戴春宁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在违纪情况通报中,出现“与他人通奸”的措辞,引起舆论和社会的广泛关注,网上也一时成为热词。随后中纪委网站刊文《从一个热词看党纪严于国法》,专门阐释了“通奸”一词。在我国的刑法及相关法律中,一般情况下,没有对通奸作出定罪的规定。但是在党纪中则有对通奸的惩戒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明确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由此可见党纪与国法的关系。党纪严于国法,党员违法必先违纪。

  梅河清介绍说,在查办案件中,确实发现不少党员干部在涉及贪贿的同时,涉及到道德败坏、贪图女色,权钱交易和权色交易相互交织等问题。而这些“错位的情感”中,有的是贪恋女色,有的是玩弄女性,有的是道德败坏,其中之一就是通奸。他认为,要避免领导干部通奸案件的产生,就需要“把欲望关进道德的笼子里”。

【编辑: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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