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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领导干部要经得起群众“透视”

2014年07月31日 14:37 来源:江西日报 参与互动(0)

  在党中央大力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过程中,领导干部应当正确认识隐私权保护与限制的关系,洁身自好,让私生活经得起组织的检查和群众的“透视”

  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有人提出领导干部的私生活不应该成为批评内容,以保护个人的隐私。笔者以为,此言谬矣!领导干部在活动中“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就是要对自己的作风之弊、行为之垢来一次大排查、大检修、大扫除,在思想和灵魂深处改造自己,使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信念更加坚定。而是否敢于接受群众全方位、深层次的 “透视” 监督,正是一块“试金石”。

  诚然,公民的隐私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是,由于领导干部是手握权力的公众人物,其隐私权与公共利益有着比较密切的关联,理应受到合理限制。以红白喜事为例,对群众来说是再私人不过的事情,可对领导干部来说,这却可能成为腐败的易发领域。少数领导干部借着这个由头,“理直气壮”地收受贿赂,其社会危害性很高,群众反映也很强烈。再说婚姻问题,对群众来说,这是地地道道的个人生活,但对领导干部而言,婚姻状况往往与个人的思想品德、生活作风联系在一起,并能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其廉洁情况,不完全是私事。因此,领导干部应将一部分原本属于隐私范畴内的个人情况,定期、及时地向组织和单位报告,必要时还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的“透视”监督。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写道:“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有鉴于此,在依法保护领导干部隐私权的同时,也应对其进行合理限制。1997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要求领导干部报告本人、配偶和子女在房产、出国、婚丧喜庆、经营企业、违法犯罪等方面重大事项的情况;2006年,党员领导干部婚姻变化情况也被列入了上报范畴;2010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正式实施,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逐步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在党中央大力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过程中,领导干部应当正确认识隐私权保护与限制的关系,洁身自好,让私生活经得起组织的检查和群众的“透视”。

  胸怀坦荡地接受群众“透视”,领导干部应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人民的利益,就是党的利益,除此之外,党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面对人民群众,党的干部也没有私利可言,更没有什么不能让阳光照射的“私域”。只有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虚心接受群众批评,领导干部才能持续改进工作作风,争取群众的理解和信任。以保护个人隐私为借口,不敢、不愿接受群众的“透视”,是理想信念出了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理想信念就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没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领导干部若是理想信念出了问题,私欲就可能膨胀,私利就可能凌驾于公利之上,持身不正,私生活不检点,当然没有底气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批评。而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一心奉公,一心为民,其一言一行就必定能经得起群众的“透视”。(汤 民)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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