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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出台意见:政府性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

2014年08月05日 14:31 来源:济南日报 参与互动(0)

 

  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记者了解到,我市明确提出,政府性债务资金仅限用于难以吸引社会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建设,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非公益性政府项目等竞争性项目建设。

  政府性债务资金存在管理不规范问题

  近年来,济南适度利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缓解了经济社会发展资金供需矛盾,在支持重大项目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改善民生等方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政府性债务规模的逐年扩大,政府性债务借、用、还等环节管理逐步呈现出一些不到位、不规范问题,如果不能及时规范运作、加强管理,将直接影响财政平稳运行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对政府性债务实行总量限额控制

  对此,市政府提出,将对全市、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政府性债务实行总量限额控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举借政府性债务,由县(市)区政府统筹安排和管理。每年末,市财政部门将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全市综合财力、偿债能力和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年度政府性债务率及控制总额,提出下一年度全市、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政府性债务率及年末债务控制总额,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债务主体要严格按计划使用政府性债务。而且,济南还将逐步把政府性债务的收支计划纳入同级人代会审议范围。

  严禁擅自举借和违规担保

  我市明确,严禁擅自举借和违规担保行为。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政府性债务主体不得擅自举借政府性债务;直接债务主体不得向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及个

  人举借政府性债务,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企业融资提供保证,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提供抵押或质押,不得有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本报记者 王彬)

  政府性债务

  是指相关债务主体因公益性项目建设,直接借入、拖欠或依法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以及在其他特定情况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各类债务。用途

  我市严格限定了政府性债务资金的用途。政府性债务资金仅限用于难以吸引社会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建设,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非公益性政府项目等竞争性项目建设。财政部门将建立统一的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对政府性债务实行实时监控与动态管理,审计部门则将对政府性债务资金“借、用、还”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

  建立偿债准备金 实行专账管理

  记者了解到,市和县(市)区政府将根据年末政府性债务余额情况和未来3年应偿还的政府性债务规模、期限、结构等情况,建立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偿债准备金筹措纳入当年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专账管理,主要用于归还按规定由财政负有偿还责任的政府性债务、未能及时清偿的临时垫付及清偿。使用偿债准备金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在处理存量债务方面,我市还提出,对未按期偿还的政府性债务,有关主管部门要督促债务主体制定还款方案,落实资金,明确期限,尽快化解存量债务风险。债务主体有能力偿还政府性债务却未在限期内偿还的,财政部门可暂停其举借政府性债务资格或停止拨付相关资金。原债务主体已不存在的,应区分不同性质,由其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并妥善处置债权债务。(记者 王彬)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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