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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人社部门:不得以降温物品代替高温津贴

2014年08月12日 13:36 来源:西安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持续高温,大多数依然坚持在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拿到降温费和高温津贴了吗?

  昨日下午,地表温度直逼40摄氏度。西二环保洁员王师傅告诉记者,听说过有规定要发降温费,但是从来没领过,每年夏天都会发一些茶叶、洗衣粉、毛巾等物品。在附近一建筑工地看管升降机的韩师傅告诉记者,他在很多工地都干过,但是从来没有领过降温费或者高温津贴。那么,他们应该领降温费吗?

  记者从人社部门了解到,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属于并行的两个政策,如果劳动者符合两个条件,既可享受防暑降温费,又可领取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陕北地区执行时间为6月15日至8月15日),执行范围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岗工作人员。按照我省规定,从事室外作业的人员防暑降温费每人每天1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6元。

  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执行标准为各类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10元。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藿香正气水、毛巾、白糖、风油精等降温物品代替降温费或高温津贴;不得因高温期间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来降低或扣除劳动者工资。

  采访中记者发现,劳动者不敢维权、用人单位轻视员工权益、个体经营企业监管难度大是高温津贴难以落实到位的主要原因。人社部门表示,用人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工作性质,来确定哪些岗位属于室外作业,及时发放降温费和高温津贴。企业应当在高温期间,适当调整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确保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此外,如果用人单位不发放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劳动者可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劳动监察部门将责令其支付,如果还不发放的,劳动监察部门则强制执行并给予处罚。同时,各级人社部门每年6月至9月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支付行为依法严肃查处。(顾荣)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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