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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体制改革:让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落地”

2014年08月13日 16:25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参与互动(0)

  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是此次纪检体制改革的“核心突破区”,也是改革后的新纪检体制的“主体功能区”。《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顺时因势,在七项改革任务中将“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专列一项,给出了三个具象化的改革“落点”。这就如同是此次“纪检体改”中做活全局的先手棋,也是优化配置党的纪律检查资源力量的风向标,特别是将纪委的事权、人权等核心权力实现系统内“上提”,有望在实践中激发出“1+1+1>3”的聚变效应。

  汇报工作“向上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着眼于从严治党、从严治标,坚持问题意识、问题导向,作出了一系列带有开创性、实体性的重大改革部署,开始从纪检体制“破冰”、“破题”。根据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这是党的纪律检查体制的“钢筋龙骨”。但由于诸多深层次掣肘因素的存在,使其在执行过程中不同程度地表现出运转不畅、实效不佳等问题。比较典型的情况是,一些地区和部门党委凌驾于纪委之上,纪委唯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马首是瞻,造成党内监督“上级太远,同级太难,下级太软”的弊端。这也成为党内外有广泛共识的体制性“病灶”和一把手监督难的“病根”。因此,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发挥纪检体制应有效能的呼声此起彼伏。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强调,“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方案》作为其实施路线图,首先给出了改革的“第一落点”,即“建立健全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制度”,并明确提出了“五项制度”,即定期报告制度、专题报告制度、即时报告制度、约谈制度、处置反馈制度,以要言不烦的方式基本覆盖了纪委工作面和主要业务链,进一步明确了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工作的知情权、话语权和指导权。同时,《方案》明确了上级纪委领导的“四项基本要求”,即支持和指导下级纪委“聚焦主业、履行职责、排除干扰、开展工作”。这也充分彰显了此次纪检体制改革的实践导向和务实之风,强调易行、可行、必行,避免改革措施“空转”而难以“落地”。这些制度一旦形成“闭环效应”,将使得各级纪委视线“上移”、责任“上挂”,有助于走出以往“不敢监督、不能监督、不易监督”的怪圈。

  查办案件“上为主”

  毋庸置疑,纪委作为专司纪律检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具备不可或缺的核心能力即办案能力。查办案件工作是纪委的分内之责、立身之本,其体制机制改革也堪称此次改革“核心之核、重中之重”,在改革中只能强化不能弱化,只能充实不能冲淡,只能聚焦不能失焦。因此,《方案》要求“推进查办腐败案件体制机制改革”,并将其作为加强上级纪委领导的“第二落点”。从改革导向上看,这将促使同级党委的话事权收窄,上级纪委的管控面加宽,既可以视为对下级纪委不作为的监督机制,也是对下级党委乱作为的有效制约机制。

  具体来说,《方案》为了更好地落实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支持和促进下级纪委依纪依法查办案件,明确提出了三项实体性任务。一是研究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具体办法,明确报告范围、报告形式和处置机制;二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有案不查、瞒案不报、徇私包庇的,严肃问责;三是建立案例指导制度,防止执纪不统一和处理畸轻畸重。换言之,就是要规范办案权、减少自由裁量权,既防止下级党委对纪委办案的非正常干扰,又有利于防止纪委系统内“灯下黑”,确保查办案件工作始终“在轨”运行,为坚决遏制腐败滋生蔓延开辟主战场、打好主动仗。

  提名考察“上层次”

  在此次“改制”之前的实际工作中,由于干部任用管理等因素导致双重领导体制“变味”,人们将纪委难办案、办案难的尴尬境地描述为:“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为此,《方案》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基础上明确了第三个“改革落点”,即“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这也有效地打在了“七寸”上,对于强化纪委权威、切实担当主责,具有不容低估的现实影响和深远意义。

  从具体操作看,《方案》细化提出“一办法+一库两制度”的任务要求,即建立健全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明确上级纪委、组织部门等在提名考察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建立健全纪委书记、副书记备用人选库及其管理制度,健全交流推荐制度。从改革目标看,以纪委主要领导干部人事权的适度分离和调整为契机,意味深长地提出了“一实三化”方向,即在规范程序中“做实纪委的监督权力”,推动纪委负责同志提名和考察工作“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应当看到,这些改革设计和操作办法有助于规避党委对同级纪委的人为干预,在将办案的事权和干部提名考察的人权“同步上提”基础上,为纪委领导班子“减负减压,增添底气”,更好地担当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进行监督等重点任务。

  从某种程度上说,改革的落点既是撬动全局的支点,也是决定改革能否“落地”的关键。可以预见,通过改革和加强上级纪委领导的三大“落点”精准发力,牵一发动全身,功一时利长远,必将为纪检体制改革大业提供更有力的战略支撑,带动纪检机关在刹风整纪、反腐惩贪方面取得更多实质性进展。(高波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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