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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将编制节水约束性指标 严控“跑冒滴漏”

2014年08月23日 05:25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本报北京8月22日电 (记者陆娅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明确节水的约束性指标;新建城区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不应低于40%;并加快对使用年限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

  强调规划引领。通知指出,缺水城市要先把浪费的水管住,严格控制生态景观取用新水,提出雨水、再生水及建筑中水利用等要求,沿海缺水城市要因地制宜提出海水淡化水利用等要求。各地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明确节水的约束性指标。各城市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节水专项规划,提出切实可行的目标。

  建设“海绵城市”。通知规定,成片开发地块的建设应大力推广可渗透路面和下凹式绿地,通过雨水收集利用、增加可渗透面积等方式控制地表径流。新建城区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不应低于40%;有条件的地区应对现有硬化路面逐步进行透水性改造,提高雨水滞渗能力。按照对城市生态环境影响最低的开发建设理念,控制开发强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城市原有水生态环境的破坏,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

  严控“跑冒滴漏”。通知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工程,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要指导各城市加快对使用年限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确保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加快污水再生利用。通知强调,要将污水再生利用作为削减污染负荷和提升水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合理布局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按照“优水优用,就近利用”的原则,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及生态景观等领域优先使用再生水。人均水资源量不足500立方米/年和水环境状况较差的地区,要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因地制宜推进海水淡化水利用。鼓励沿海淡水资源匮乏的地区和工矿企业开展海水淡化水利用示范工作,将海水淡化水优先用于工业企业生产和冷却用水。在满足各相关指标要求、确保人体健康的前提下,开展海水淡化水进入市政供水系统试点,完善相关规范和标准。

【编辑: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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