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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国企高管薪酬的“小数点”不能再打错

2014年08月26日 10:28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国企负责人是具有一定级别的党政官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他们的薪酬待遇应当与同级别党政官员大体等同。即便考虑他们部分具有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的身份,他们的薪酬待遇也不能比党政官员高出太多,更不能高得离谱。

  据报道,由人社部牵头、财政部等部委参与的央企主要负责人薪酬调整方案初稿已经草拟完毕并开始征求意见。这份计划草案一个主要建议是,央企、国有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薪酬将削减到现有薪酬的30%左右,削减后年薪不能超过60万元,平均薪酬较高的金融企业高管削减数额最大。

  央企、大型国企和国有金融企业的高管薪酬很高,已是尽人皆知的公开的秘密,要求规范、限制国企高管的天价薪酬,是近年来在各种场合屡屡提起的公共议题。8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四次会议,其中审议了《中央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简称《薪酬方案》)和《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简称《待遇意见》)。人社部牵头制定的央企主要负责人薪酬调整方案此时草拟完毕并征求意见,具有为国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探路和示范的意义。

  较长时间以来,国企负责人利用实际掌握国企资源的便利条件,以向国内一些民营企业家和跨国企业高管“看齐”为由,无限抬高自己的身价,形成了一套自我确定薪酬标准、自我报销职务消费的潜规则。由于相关制度不完善以及整体法治环境不健全,政府主管部门对国企负责人薪酬待遇监督、干预不力,公众和媒体也难以有效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国企负责人薪酬偏高过高、履职待遇过多过滥,实际上成为一个封闭运行的自肥体系,甚至成为一个暗箱操作的“腐败场”。

  对症下药,治理国企负责人高薪酬、高待遇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国企负责人的身份性质和定位。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并承担一些政府管理职能,这决定了国企负责人首先是党政官员,是具有一定的行政级别的领导干部。同时,他们又是政府派往国企从事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具有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的某些特征,但他们的经营管理工作不完全是市场行为,工作业绩也不完全由市场评判,他们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因此,他们的薪酬待遇不能向民企和外企高管看齐。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方向是,逐步取消企业负责人的行政级别和党政官员身份,改由市场化手段向社会公开招聘,以此产生真正的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国有企业负责人如果真正由市场产生,他们有理由享受与其市场身价匹配、与经营业绩挂钩的薪酬待遇。但是,在进行这项改革之前,国企负责人由于具有党政官员身份,他们的薪酬待遇应当与同级别党政官员大体相当,即便考虑其部分具有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的身份,他们的薪酬待遇可以比党政官员适当高一些,但不能像现在这样高得离谱。

  几年前,一家央企董事长兼总经理调任南方某省,担任省委书记,他坦言前后两个职务的收入差距非常大,第一个月拿到工资时,还以为是小数点打错了。这名央企董事长调任省委书记,行政级别从副省部级升为正省部级(也可能是平级调任),收入却大幅缩水——这不是说省委书记收入太低,而只能说明央企负责人的收入太高,不规范不行,不限制不行。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薪酬方案》、《待遇意见》,表明中央对继续推进国企改革、切实改革国企负责人薪酬待遇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周密部署,规范和治理国企负责人的薪酬待遇,已到了必须出实招、动真格、下狠手的时候。如果国企负责人薪酬削减30%,削减后年薪不超过60万元,尽管仍比一些同级别党政官员高出不少,但至少不会让人产生“小数点打错了”的误解。如此改革方有利于国企改革的整体推进,有利于对国企负责人薪酬待遇形成强力硬约束,有效遏制其恶性膨胀和泛滥失控。(本报评论员 潘洪其)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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