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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反垄断局局长:对所有市场主体同等对待

2014年09月03日 21:18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对所有市场主体同等对待——发展改革委反垄断局局长谈反垄断热点问题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近对12家日本汽车零部件及轴承企业,对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和相关保险公司价格垄断行为开出巨额罚单,对进口整车和海外IT公司进行涉嫌垄断调查。为何近年来我国反垄断执法不断发力?就近期反垄断执法热点问题,记者3日采访了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

  反垄断执法不因企业性质有区别

  问:一些西方媒体认为中国发动对高通和微软等美国公司的反垄断调查是在为双边谈判增加筹码,或是针对外资企业,而与是否存在垄断事实关系不大。您怎样看?

  答:目前发展改革委调查处理的一些反垄断案件确实涉及外资企业,但不能据此认为反垄断执法针对外资企业。

  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我们始终坚持公平公正执法,对所有市场主体同等对待,这是反垄断法的精神,也是执法始终坚持的原则。执法只从垄断行为出发,不管主体性质如何,只要实施了价格垄断行为,都会一视同仁进行查处,目的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会因企业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

  目前发展改革委已经调查处理的对象既有国内企业,也有外资企业,既有国有企业,也有民营企业,不针对任何特定的市场主体。相信随着执法时间的延长,执法案例的增多,执法的公平公正会得到更好的展示。

  价格执法从未干预企业自主定价权

  问:有人提出中国的反垄断法是产业保护的工具。对此,您如何看?

  答:发展改革委开展反垄断执法的出发点和关注点,是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发展改革委在价格执法中始终尊重且从未干预企业的自主定价权。在调查处理的一些案件中,一些企业调低了产品价格。有的是根据法律规定,由发展改革委责令企业停止违法行为。比如2011年要求联合利华公司停止涨价计划。有的则是企业从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维护企业声誉的角度出发,主动降低产品价格。2013年奶粉生产企业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案中,相关企业先后对奶粉降价5%至20%,一年让利消费者约24亿元。近期一些汽车品牌对照反垄断法要求进行内部整改,停止对经销商的价格控制,并对部分价格过高的整车和汽车零部件降价,这也是主动消除涉嫌违法行为后果,逐步恢复竞争秩序和竞争价格的措施。

  从未逼迫电信企业降低通信技术许可费率

  问:有人提出发展改革委通过反垄断执法逼迫电信企业降低通信技术有关的许可费率等。您如何回应?

  答: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企业如果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会阻碍和抑制其他企业创新,不利于整体经济效率提高和健康发展,必须加以规制。

  发展改革委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执法,正是遵循以上原则进行的。我们从未逼迫电信企业降低通信技术许可费率。对有关企业进行反垄断调查,是基于其有关经营行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我国对垄断行为处罚是严厉的

  问:从处罚金额累计看,我国对垄断行为的惩治比欧盟和美国小很多,有质疑称中国对垄断行为监管力度偏弱,您怎么看?

  答:各国反垄断制度既有一定趋同性,也有明显差异性,对于垄断行为的处罚措施各有不同。同时,由于每个反垄断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不能简单根据各国处罚累计金额的大小判断对垄断行为的监管力度。

  我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了对实施垄断行为的经营者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1%至10%的罚款。从几年来的执法案例看,根据违法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对有些经营者给予较轻的处罚,但总体上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并不弱,有的处罚比例达到6%,最近对横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处罚最高达8%。因此,我国对垄断行为的监管是严格的,处罚是严厉的。

  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明确分工

  问: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反垄断部门如何避免交叉执法?

  答: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明确分工。发展改革委负责与价格相关垄断行为的查处;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工商总局负责除价格外的垄断行为查处。

  发展改革委和工商总局在执法实践中有一定交叉,这是由垄断行为本身的复杂性决定的。实践中,一个具体的垄断行为,可能同时涉及价格和数量控制、市场分割等非价格因素,两家都可以调查处理。为解决这一问题,发展改革委和工商总局建立了协调机制,对于存在执法交叉的案件,明确了“先发现先查处”原则。从实际执法看,这一机制比较顺畅,较好地解决了执法领域交叉的问题。(记者安蓓 赵超)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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