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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失联”企业将上经营异常名录

2014年09月05日 08:50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10月1日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行,不同于以往的被动登记,未来企业需要主动“报备”信息。昨日,国家工商总局对这一条例的相关配套规章进行解读,其中《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补充了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情况,通过登记住所无法找到的“失联”企业也将被列入这一名单。

  为防止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对企业不按照规定公示信息的行为进行约束,工商部门将设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如果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仍拒不公示信息,将进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依照条例规定,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未按照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昨日,国家工商总局外资注册局局长马夫介绍,在条例内容之外,还有一种情形也将被纳入经营异常目录当中,“依照《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通过企业自行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也将被纳入这一目录当中。”(记者 张倩怡)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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