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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三角地级以上市城区拟禁活禽买卖

2014年09月19日 09:18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活禽销售和宰杀区与消费者物理隔离

  在活禽经营限制区域内擅自销售、宰杀活禽或被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活禽经营区域应与其他农产品经营区域分开,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

  活禽零售经营点收市时,经营者对尚未售出的活禽应该予以宰杀处理。

  活禽零售经营点出售的活禽应当在市场内封闭的宰杀区经过代宰后,才能带出市场。

  珠三角地级以上市城区拟全面禁止活禽买卖,实行活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活禽销售和宰杀区应该与消费者实施物理隔离,违者最高被罚万元。《广东省活禽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昨起在省法制办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在省内划定活禽经营限制区,并对代宰出场、零存栏制度作出规定和相应处罚。据了解,目前广州、深圳、江门、珠海等地正在逐步试点实现活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

  擅自宰杀或被罚款

  《办法》规定,珠三角地级以上市城区和具备条件的人口密集地级市,城区都为活禽经营限制区。限制区内实行活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不得设立活禽批发市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活禽经营限制区内规划设置1~3个活禽零售经营点。

  违反上诉规定,在活禽经营限制区域内擅自销售、宰杀活禽等行为,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改正后不符合要求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要求,鼓励屠宰企业实行一体化经营,各级不得限制外地活禽集中屠宰企业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生鲜禽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办法》规定,进入活禽经营市场交易的活禽,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且活禽经营区域应与其他农产品经营区域分开,区域相对封闭,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并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违规者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不符要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规定,活禽经营者不得购入、销售或加工病、死禽只以及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活禽和禽肉,不得经营非人工饲养的野生禽鸟。一经查证,除罚款外,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活禽市场或季节性休市

  《办法》要求实行代宰出场,活禽零售经营点出售的活禽应当在市场内封闭的宰杀区经过代宰后,才能带出市场。还要实行零存栏制度,活禽零售经营点收市时,经营者对尚未售出的活禽应该予以宰杀处理,严格执行当日零存栏制度。

  在定期休市期间从事活禽交易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场开办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活禽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活禽经营市场还将根据对禽流感等疫病疫情的预测和预警,实行季节性休市制度。季节性休市期间在市场内从事活禽交易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场开办者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活禽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记者魏丽娜)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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