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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知识产权案件实现民事和行政审判“二合一”

2014年11月03日 11:3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11月3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王闯今日指出,《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的最大亮点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精神,彻底实现了知识产权法院及其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和行政审判“二合一”,即由知识产权法院及其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管辖和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全部民事和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举行发布会,就三地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情况进行通报。

  王闯介绍,《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共8条,主要涉及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及审级关系,包括一审管辖、跨区域管辖、专属管辖、二审管辖、上诉管辖及未结案件处理等。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范围。根据《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民事和行政案件;二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三是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对于第一项的技术类案件,司法解释在《决定》规定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基础上,根据科技发展趋势、审判实践和国际经验,增加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实践中,计算机软件案件涉及专业技术事实认定,技术性较强,基层法院审理存在较大难度,有必要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第二项的行政案件主要是指行政机关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等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案件。由于知识产权法院在辖区范围上与相关中级人民法院存在重叠,因而需要进一步明确该类案件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第三项是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驰名商标保护,亦将其纳入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范围。

  (二)关于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的案件范围。跨区域管辖是《决定》规定的重要内容。根据《决定》要求,在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三年内,可以先在所在省(直辖市)实行跨区域管辖。由于北京、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辖区分别是整个北京市和上海市,不存在跨区域管辖问题。因此,《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第二条直接规定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的案件类型,包括第一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第一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三)关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类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该类案件是整个知识产权案件的中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第五条进一步细化了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的第一审授权确权案件范围。这类案件主要包括:不服国务院部门授权确权类裁定或者决定的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与知识产权强制许可有关的行政案件;与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有关的其他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案件。其中,“与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有关的其他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案件”主要是指那些虽不属于授权确权但与之有密切关联的行政行为引发的案件。例如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续展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专利审查行为提起的诉讼的案件。

  王闯指出,《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的最大亮点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精神,彻底实现了知识产权法院及其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和行政审判“二合一”,即由知识产权法院及其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管辖和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全部民事和行政案件。这体现在:第一,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不仅包括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还包括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引发的普通行政案件。第二,在知识产权法院辖区内,对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均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无论该第一审案件由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还是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第三,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均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不再分由该高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各自审理。这是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体制的重大革新,对于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品质具有重要意义。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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