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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行政诉讼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查看下一页

2014年11月05日 06:25 来源:成都商报 参与互动(0)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于11月1日表决通过,并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行政诉讼法作为一部“民告官”的法律,实施24年来第一次修改。而此次修改的内容,被学者誉为“依法治国的抓手和试金石”,堪称一部可以有效地把“行政权力关进笼子”的法律。

  昨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举行了集体采访活动,邀请行政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法学专家、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王振宇,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卫东、副处长黄海华,就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了详细解答。成都商报等全国多家媒体就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相关重点、热点问题现场集体采访。

  成都商报记者 周茂梅 北京摄影报道

  背景

  实施24年

  行政诉讼法首次大修

  现行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次为该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大修。去年12月23日,该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六次会议审议,历经三次审议于11月1日通过,并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解读

  何海波:

  这次行政诉讼法修改有一个重要背景,即四中全会的决定。实际上,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与四中全会决定的起草几乎是同步进行的,它的内容基本体现了四中全会的精神。从内容上看,行政诉讼法不但涉及老百姓与行政机关的关系,还涉及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它几乎包含了依法治国的各个环节。所以,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实施,应当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一个抓手,也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块“试金石”。

  童卫东:

  这部法律的一审是在三中全会结束时开始的,可以说这部法律的立法过程是贯彻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的过程,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这部法律当中都有体现。

  立法目的增加了“解决行政争议”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

  姜明安: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这个改得很好。一是,行政诉讼的目的不单纯是监督和救济,还有一个目的是解决纠纷,这是二审稿、三审稿才加进去的。我们也提出了很多意见,行政诉讼通过各种方式解决了,老百姓不告了,握手言和了,这样不好吗?二是把原来的维护去掉了,原来的规定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现在的规定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诉讼就是为了监督,行政机关有强制的手段,需要你维护吗?行政机关可以处罚、强制、拆房子、罚款,还需要你帮忙维护吗?现在告到法院,就是要监督行政机关。

  王振宇:在第1条总则中明确提出,增加了解决争议,我们理解这个解决争议是实质解决,过去没有这么写,直接把一个高级的功能提出来,就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这个功能的发挥必须建立在行政争议实质解决的基础上,这是很重要的,而且有很多实质内容。

  一是向着无漏洞的权利保护方向努力。行政诉讼法所保护的权利范围,在过去人身权、财产权的基础上做了扩展。条文中加上了“等”字,这个“等”字还存在解释空间,这也是实事求是的。我们可以随着实践的发展,通过司法和社会的努力,把大家认为需要保护的权利、形成共识的都纳入进来,这是留有空间的。

  摆脱地方干预 跨区域管辖入新法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第二款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解读

  姜明安: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可以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一个法院受理其他行政案件。第18条第2款是非常专业的规定,北京高级法院可以指定海淀法院受理西城区、朝阳区的行政案件。原来的规定只能是审第一审案件,现在把第一审去掉了,指定法院可以受理行政案件,实际上也可以受理第二审案件。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都解决了管辖问题。最高法院设立了巡回审判庭,解决高级法院的异地管辖问题。经过一审、二审再不行的,可以到巡回庭审,就可以摆脱了地方干预、地方保护主义。这一点,我认为是这次法律修改中最亮的亮点,所以我把它放在第一。

  何海波:这次行政诉讼法修改调整了法院的管辖,对告县政府的案件统一由中级法院来受理,法院还可以成立跨区域的法院来受理行政案件,最高法院还可以对行政案件进行巡回审理。另外,法院在司法审查的武器上也增加了,比如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对“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法院可以判决撤销。

  我关心的是以后法院判决原告胜诉的比例会有明显提升吗?从前几年统计数据来看,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胜诉的比例不到10%,即使考虑到有少量原告在二审中胜诉,整个行政诉讼通过法院判决胜诉的仍不超过10%。今后这个胜诉率会不会有明显的提升?

  再有,法院判决结案的比例会不会有明显提升?我们现在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中,判决结案的只有三成左右,七成案件是以原告撤诉或其他方式解决的。2013年全国法院处理的一审行政案件中,原告撤诉占了一半。这些撤诉,相当一部分是法院做了协调后原告撤诉的。如果法院更有权威,能够对案件是非作出公正判决的情况下,判决结案的比例会不会因此提升?这是要关注的第二方面。

  借助铁路法院体系 跨区审理行政案件

  ■问题来了…… 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到一个法院之后,又出现了一个新的问题,地方的行政干预就到更高的层面,胜诉率还是很低。另一方面案件集中审理后,行政庭案多人少,行政案件往往就是流于形式的一种审判,面对这样一个情况,新的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后,在法律上有没有对胜诉率保障的规定?

  解答

  在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通过当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副院长江必新表示,将指定一些法院审理跨区域行政案件,利用原铁路法院框架,把一部分行政案件,与交通有关的刑事案件、与行政诉讼有关的民事案件,指定到铁路中院或基层法院管辖。江必新表示,这种法院“现在正处在试点阶段。在不久的将来要选择几个法院挂牌,以审理行政案件为主,但不是专门只审理行政案件”。

  王振宇:集中管辖的试点,从去年就开始发文件推广这个经验了,让各地开展这项试点工作。集中管辖是在之前的异地管辖、交叉管辖的基础上,把它常态化、固定化。原来是个别案件临时的交叉或者是异地的管辖。常态化有其好处,不用一事一议了,是比较彻底的解决。它对行政审判力量的集约化专业化也有很大好处,同时对我们的队伍建设也是有好处的。我们后来发现,这个设想还是存在很多障碍,它不能彻底地摆脱干预。实践中,我们发现运转之初效果很好,但过了一两年又有回潮的现象。所以,真正要解决这个问题,还必须要往前迈一步,让行政审判体制和我国宪法、组织法配套、衔接起来,要与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尤其是四中全会提出的精神结合起来。现在的改革也正在进行,从国家层面、顶层设计上来看,最高法提出的借现有的司法资源、借铁路法院的机制,解决行政案件的跨区审理,这个改革已经启动了,经过了中政委的同意。

  行政诉讼可调解 前提必须合法自愿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解读

  姜明安: 第六十条,这种案件可以调解,也是我极力主张的。行政诉讼就是为了要解决争议、解决矛盾,不是为了打官司而打官司,所以有自由裁量权,既可以罚3倍,也可以罚4倍,只要在法律范围内,这是没有问题的。

【编辑:罗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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