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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将设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专项资金

2015年01月07日 14:23 来源:成都日报 参与互动(0)

  去年12月24日,我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签约暨推介会在我市举行。昨日记者获悉,为切实推进该项目模式推广运用工作,日前省财政厅发布了《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支持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四川省“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将完善财政投入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据悉,《通知》明确了我省财政支持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有关政策,省级财政将设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专项资金,用于对全省重大示范项目前期费用补助、建设融资成本费用补助、运营补贴,对推进成效显著的市(州)、扩权县(市)政府实施奖补。同时,财政资金采取股权投资方式,参与并引导相关企业或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专项用于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基金,吸引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及其他社会资本参与;还将深化财政与金融的合作互动,金融机构向全省重大示范项目给予融资支持的,省级财政根据贷款增量按利率水平给予一定奖励,对新增贷款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

  同时,为保证项目实施质量,《办法》对其准备、采购、执行等做出了规定。根据《办法》,社会资本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合作项目,各级财政部门(PPP中心)制定年度和中期开发计划,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潜在合作项目进行评估,确定年度开发备选项目。省财政厅择优选择重大示范备选项目。

  在项目采购方面,《办法》要求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综合考虑社会资本的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财务实力等因素,择优选择运营服务质量好、综合实力强、诚信可靠的合作伙伴。涉及政府付费或补贴内容应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同时,在项目执行上,社会资本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好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和移交等合同义务。设立项目公司的相关各方应按合同约定确保及时足额出资,而财政部门要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对政府支付义务的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有关费用。(记者 徐璨)

【编辑:和星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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