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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党委、纪委要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签字背书”

2015年01月15日 21:3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1月15日电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近日,中共湖南省委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下称“《意见》”),明晰了各级党委和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责任及责任边界,强调各级党委(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

  《意见》指出,各级党委(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每年专题研究或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少于4次。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办法。强化权力制约监督,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选好用好干部,完善拟提拔任用干部任职前征求纪委(纪检机构)意见制度。深化作风建设,坚决惩治腐败,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深化党风廉政教育,对党员干部身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

  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领导职责、亲自组织推动,当好廉政表率,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意见》表示,纪委(纪检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落实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制度,及时向党委(党组)汇报上级纪委有关工作要求、报告反腐败重大工作情况,及时贯彻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的工作部署。

  维护党的纪律,严查腐败案件,加大案件查处力度,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的、群众反映强烈的、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加强监督问责,监督同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探索纪委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进行监督的有效途径,推进相关试点工作,加强对同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等的监督。强化警示教育,加强自身建设,明确纪委职责定位,聚焦主责主业。

  纪委书记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负监督总责,要敢于担当、立行立改、以身作则。各级纪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所分管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负领导责任。

  《意见》强调,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机构)要对其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落实责任报告制度,每年各级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各级纪委(纪检机构)必须对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情况,分别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进行书面报告。完善述责述廉制度,坚持廉政谈话、约谈制度,强化巡视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刚性的、面向领导班子集体和个人的追责机制,实行“一案三查”。建立责任追究案件情况季度报告制度和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制度。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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