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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规定干部婚变、子女配偶移居国外须向组织报告

2015年02月03日 09:35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

  为了监管干部在“八小时外”的表现,南京将对其建立“特别监督档案”。南京市委昨日公布了《关于防止干部选拔任用中“重能轻德”的若干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如果婚变、子女配偶移居国外,必须在5天内向组织书面报告。

  2015年起,南京市在处级以上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基础上,将这一做法扩大到科级干部。随机抽查的比例将提高至4%。与此同时,全面实行拟提拔对象、后备干部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重点核查,开展拟提拔对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公开试点。针对可能出现的瞒报情况,这一规定明确,加强个人有关事项查核结果的运用,本人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未交由组织集中保管或因私出国(境)情况未报告的,未报告子女已移居国(境)外情况的,少报未报家庭持有有价证券、注册或投资企业10万元以上或房产面积30平米以上问题的,暂缓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发现有明显违规的,责令限期纠正或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为了监管干部的“八小时外”表现,南京市还提出要建立“特别监督档案”,这份规定要求,干部考察中注意了解干部严守政治纪律、遵守社会公德、维护个人诚信等情况,尤其是“八小时外”表现及其生活圈、朋友圈、交往圈,发现问题的,记入“特别监督档案”,进行跟踪管理,并视情节轻重进行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 该规定还要求,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前档案预审制度,将任前档案审核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对考察对象的“三龄两历一身份”,即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干部身份等进行严格审核,发现问题的,未核准前一律暂缓考察并停止任职程序。

  领导干部私生活出现情况,要向组织进行报告,这份规定也进行了细化。除每年定期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外,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发生重要情况,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报告组织部门。其中,领导干部个人因私出国(境)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报告;领导干部个人出现婚姻变化,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被追究刑事责任等重要情况,应在事发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未报告或报告不及时的,视情节轻重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记者 仇惠栋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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