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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有特色才有特效

2015年03月24日 17:25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

  说起官员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在国外相当普遍,在我国也不是新事物。自1995年以来,中央多次强调认真落实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而真正给这项制度装上“牙齿”发挥威力的,是2013年开始实施抽查核实后显现的,成为从严管理干部的“杀手锏”和防止带病提拔的“二维码”。纵比中外官员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可以看到“中国的月亮就是比外国的圆”。

  符合国情。“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同样是官员个人事项报告,无论是从申报内容还是申报主体来看,都有着明显的差异。国外需要申报的范围往往局限于高级官员,而我国自古有“郡县治、天下安”的理念,县级干部虽是“七品芝麻官”,但在国家组织结构中处于关键地位,是我们党执政治国的骨干力量。基于这种考虑,我国的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就明确规定从县处级这个层面开始执行,2014年就有150万名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其总量远远超过其他国家。应该看到,我国地区差距大、发展不平衡,在推行官员财产公开方面还不能一刀切,虽然不能像有的国家那样直接实行财产公示制,但很多地方试行新任官员个人事项公示制度,其中就包括财产情况,为推行干部财产公开制度探索有益经验。

  适合党情。在新形势下,我们党面临“四大考验”和“四大风险”,加强自身建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十分紧迫。党要管党,关键是要管好干部;从严治党,首要的是从严治吏。不可否认,一些地方对干部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比较突出,腐败现象没有得到根本清除,带病提拔问题始终存在。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共产党就最讲认真。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中央举起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这一利器,从严从实加大核查力度,将抽查比例由3%—5%提高到10%,把重点核查扩大到“凡提必查”、“凡动必查”。这种由组织部门牵头、整合多个部门力量统一行动的核查,在国外是没有的。不仅如此,从中央到地方都十分注重强化结果运用,对不如实报告或者隐瞒不报的干部一律不得提拔任用。像这样把核查结果与提拔使用直接挂起钩来的刚性要求,在其他国家并不多见。

  顺应民情。吏治腐败是最大的腐败。选人用人历来为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对干部工作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的要求越来越高。从民意的反馈来看,广大群众对“一家两制”的贪官、“身在曹营心在汉”的裸官、“边腐边升”的病官十分痛恨。面对社会的关切和群众的期盼,中央规定领导干部不仅要报告婚姻变化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等“家事”,还要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投资方面“家产”,就是要对干部进行一次全面的“廉政体检”。通过严格细致的核查和分析,从中看出一个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是否清正廉洁、是否遵规守纪,从而为加强干部监督点亮“探头灯”,为从严管理干部念牢“紧箍咒”,为防止带病提拔构筑“预警器”。与国外相比,我们的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内容更加全面、机制更加完善、要求更加严格、效果更加突出,有利于督促干部切实做到品行端正、家风纯正、从政清正,从而得到群众的公认和支持。

  习近平总书记曾说过:“鞋子合不合脚,自己穿着才知道。一个国家的发展道路合不合适,只有这个国家的人民才最有发言权。”同样道理,落实从严监督管理干部的要求,就要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把“严”和“实”的要求贯彻到干部队伍建设的全过程和各环节,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提供坚强组织保证。(胡军)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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