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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职工安全,岂有生产和谐?

2015年04月10日 09:03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

  最近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出台文件,对指导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提出了8款共26条意见,其中如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保障职工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等内容受到较多关注,结合较长时间以来在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这条意见涉及职工生命安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尤应引起重视。

  虽然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工作从总体上看正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但安全事故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甚至还呈上升的势头,重大、特大事故仍频繁发生,如青岛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晋济高速危化品爆燃事故等,造成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极为严重。而在职工劳动条件和卫生保护等方面,问题也很突出。职业病预防工作不到位,而在相应赔偿和保障方面纠纷不断,这些问题不但使和谐的劳动关系成为泡影,也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

  在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方面需反思的问题很多。第一是观念的问题。一些地方官员把恶劣的工作条件视为艰苦奋斗的表现,把勇于牺牲视为奉献精神,而忽视在改善工作环境中的投入;第二是监管问题。许多企业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整改,一直“带病”生产运行,焉能不出事?更有甚者,在发生安全事故后还故意漏报瞒报,以私了的方式处理,而安监部门未能及时监督处罚;第三是机制问题,地方政府往往出于地方利益考虑,而影响安全生产运行和安全事故处理,甚至因为不当的行政干预,而违背安全操作规范,导致更严重的安全事故。如年初发生的哈尔滨大火,造成5名年轻的消防员牺牲,据报道,这次救火并没有按照科学的方式进行,期间受到了行政命令的干扰,而这样的案例远非个案;第四是安全教育和培训的问题。

  许多企业为节约成本忽视对职工的安全培训,甚至故意隐瞒安全风险,这在职业病预防上尤为明显。如许多煤矿企业安全保护不到位,导致出现大量矽肺病职工。第五是制度建设问题。在安全监管的责任制度和职工的职业灾害补偿制度等方面仍存较大漏洞。如矽肺病职工通过维权最终获得企业赔偿的不足20%,地方法院甚至出于“稳定”考虑而无法去维护职工权益。

  可见,在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方面,要做的事情还很多,而且也必须做好,只要让职工的生命安全得到了保障,才谈得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没有安全,岂有和谐?(四川外国语大学教授 刘国强)

【编辑:查云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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