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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出台办法明确生态环境遭损害将问责党政干部

2015年04月18日 03:24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

  本报贵阳4月17日电(记者白皓)包含34项生态损害情形和17项林业生态红线保护不力情形的问责办法将成为贵州各级党政干部的“紧箍咒”,问责方式从责令公开道歉直至免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贵州省政府新闻办今天宣布了这个消息,同时发布的《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和《贵州省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明确,问责的基础是相关职能部门必须认清“权责一致”。决策制定者、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者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均属于问责范畴。

  生态环境损害的问责办法中规定,出现辖区内环境明显恶化、影响群众健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13种情况将问责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出现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规定擅自审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等10种情况将问责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能部门的干部;出现偷排或篡改、伪造数据、逃避监管等11种情况将问责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林业生态红线保护不力的问责办法明确,出现盗伐、滥伐、哄抢森林资源等较大事故,敷衍塞责、执行政策不力等17种情况,对党委、政府干部和监管职能部门干部进行问责。

  “问责办法将党委系统的干部纳入问责体系,消除了以往只在行政系统问责、同样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委系统却‘置身事外’的弊端。”贵州省环保厅厅长熊德威说,这套问责办法能帮助环保监督“长出更多锋利的牙齿”。

  贵州省林业厅厅长金小麒分析从去年9月到今年3月全省摸排出的7973起林业案件发现,有相当数量的案件是由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不作为和乱作为引起的,“这说明对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必须加强问责。”

  两份问责办法同时明确,领导干部被问责的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至少一年不安排职务,至少两年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级的职务,重新任职的岗位不得担任原职务或原任职务监管部门的领导职务,并且一般不安排担任党政正职。

【编辑: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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