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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在10省区市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

2015年04月20日 17:3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社北京4月20日电(记者 马海燕)记者20日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获悉,中国拟在10个省(区、市)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

  这10个省(区、市)包括: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每个省(区、市)选择5个法院(含基层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试点。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表示,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不足,陪审案件范围不明确,随机抽选流于形式,退出和责任追究机制缺乏,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相适应的履职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都制约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当天提请会议审议的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规定将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条件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将学历条件从一般为大专以上文化学历改为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但是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草案同时规定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随机抽选机制,将陪审员由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改为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每五年从符合条件的当地选民(或者当地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制作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册,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

  草案明确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原则上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当事人、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

  同时,草案规定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在案件评议过程中独立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不再对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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