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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上海规范干部亲属经商 能否探出新路?

2015年05月05日 15:48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

   4日,上海《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公布实施。

  对于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问题,中央早有规定。有媒体统计,自1985年以来,相关禁令已超过20条。国家行政学院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对本网记者表示,虽然中央对此三令五申,但总体看执行效果并不好。在此背景下,上海此次《规定》能否实现突破,值得关注。

  上海市委副书记应勇表示,《规定》是在坚持和重申中央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上海实际进一步加以细化和完善。记者梳理发现,《规定》对于中央既有规定的细化主要体现几下方面:

  一是明确受规范的领导干部范围,包括上海本市党、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中局级副职以上的干部;本市人民团体、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局级副职以上的干部;本市国有企业中的市管领导人员。

  二是对于经商办企业活动作出界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二是受聘担任私营经济组织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等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情形并不包含在私营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中没有投资行为、不担任高级职务的一般从业行为。这就把经商办企业与一般从业行为区别开来。

  三是针对领导干部的配偶,与子女及其配偶做出不同规定。对于省部级、正局职领导干部和市公检法领导班子成员,对其配偶比对其子女及其配偶的要求更严。如要求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的范围则限定在本市。

  对比来看,无论是中纪委2000年颁布的《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还是2001年出台的《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都是将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并行考虑,并未加以区分。

  “这些细化条款是根据多年实践经验总结出来的,像所列举的经商办企业活动都是现实中容易出问题的领域,但也没有剥夺领导干部亲属合理的从业行为,界定得越清晰,就越容易操作。”在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副主任谢春涛指出。

  《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向组织作专项报告。同时,应当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明示。

  对相关情况也要进行检查和抽查。《规定》指出,市委组织部、市纪委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核实,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无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按照每年20%的比例进行抽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漏报、瞒报情况。

  对于违反规定的领导干部,《规定》给出两条路:由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主动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由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

  “与过去相比较,这些条款都是有益的新探索。”谢春涛认为,过去没有要求一定要申报,这次规定不仅要申报,而且还要核查,20%的抽查比例相当高,会令不少干部产生敬畏。从处理的条款看,要么放弃、要么辞职,力度很大,甚至比对裸官的处理都要严格。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指出,《规定》出台后,违反明规则的毫无疑问会变少,但是如果有利益交换空间,可以预计变着名义或者是利用他人名义来经商办企业的情形还是会存在,所以如何通过有效的实施措施来控制和查处很重要。

  《规定》还有继续完善的空间。据介绍,下一步,将对“受聘担任的高级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关联企业”“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等概念作细化和界定。与此同时,在今后的干部工作中,上海将实行“职位限入”和“提拔限制”。也就是说,对拟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如果不符合规定,不列为市管干部考察对象和拟任人选。

  作为全国首个规范领导配偶及子女经商的地方细则,《规定》无疑对未来全国性政策具有参考意义。在竹立家看来,上海的示范意义有多大最终还是要视执行效果而论。

  “既有政策执行效果不佳的根本原因,在于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在进行投资决策时缺乏第三方监督和公开透明机制。”竹立家表示,《规定》出台后,要重点看是否能杜绝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利,而不能只满足于干部亲属不经商了或者把企业关了这种表面现象。

  谢春涛表示,分析近年来被查处的腐败案件不难发现,领导干部为亲属谋取利益问题日趋严重,此次试点势在必行。他注意到,《上海市开展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是在中央深改小组第十次会议上进行审议的,这代表新规的前景被中央寄予厚望。相信上海会突破过去的局限,为堵住制度漏洞趟出一条新路。(记者贾玥)

【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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