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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评:中国新国家安全法符合国际惯例

2015年07月02日 18:49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

  中国根据形势变化制定实施新的国家安全法,是完全符合国际惯例的,与各国通行做法无二。

  国家安全尽管伴随着国家的产生就已有之,但作为一个完整、综合的概念却只有几十年的历史。1947年美国国会颁布了《国家安全法》,国家安全的概念由此开始在各国政府机构名称或法律文件中普遍出现。

  中国新的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相较美国1947年《国家安全法》并无对国家安全的明确界定而言,中国对何谓国家安全作出了明确和可操作的定义,便于指导国家安全保护工作,减少自由裁量范围。

  综观全世界,很多国家都有各自专门的国家安全法。还有不少像德国、韩国等国家在其刑法典中设置了针对危害国家存在、安全与宪法原则或者危害国家存在、安全与权威的犯罪罪名。

  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和发展最基本最重要的前提,维护国家安全是国家的头等大事,为国家安全立法则是国家安全的基本法律保障。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国家安全观。由于国家制度、历史文化背景、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所处的安全环境不同,各国的国家安全观也不尽相同。

  美国在上世纪40年代出于冷战的需要,着眼于国防与对外关系,出台了国家安全法;德国由于在20世纪两次对外发动侵略战争,而在刑法典中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专门设置了危害和平罪,为杜绝纳粹组织及其残余势力死灰复燃,而设置了危害民主法治国家罪。

  相形之下,中国的国家安全观具有丰富的思想内涵,指的是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在这样的国家安全观支配下,中国的国家安全法在确保发展不受影响的同时保障自身安全,既保障中外正常的政治交往、经济往来、民间交流,又保障国际社会传统与非传统的共同安全。

  中国新国家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保障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经济利益安全”,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这被西方舆论认为是“限制外资在华的市场准入,放慢对外开放步伐”。

  值得注意的是,许多西方国家为维护经济安全都专门制定了相关立法,其中对重要基础设施和关键领域安全作出相应规定,对外资并购等安全审查亦有详细法条约束。

  建立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和监管制度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的重要举措,是国际通行做法。

  例如,美国2007年发布了《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通过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可能涉及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进行审查,但由于美国未对“国家安全”赋予明确定义,且在该法中包含了许多模糊的兜底条款,使得执法者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成为政治或外交斗争的工具。

  此外,也有些国家虽无特定的外资并购与国家安全挂钩的审查法,但却有专门的机构或散落的法案实施具体操作。例如,英国公平交易局若发现某并购案可能会影响国家安全,则会指示竞争委员会对其进行竞争测试,然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外资在日本的并购活动除需要受到《独占垄断法》《证券交易法》的约束,还受到如《外汇及外国贸易法》《促进进口和对日投资法》等专业性法规的监管。

  不唯如此,中国新国家安全法中有关网络信息安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等的相关规定,都能在国际社会上找到类似做法。

  目前,美国、德国、英国、俄罗斯、日本等国为维护国家安全,在相关法律中均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供预设技术接口、提供解密技术支持等义务作了规定。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起,西方发达国家已开始逐步加强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这些新型领域的立法工作,美国、日本、俄罗斯以及有关欧洲国家也都将参与这些领域活动作为国家安全战略和立法的重要内容。

  据此看来,为适应当前国家安全形势变化、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国家安全体制机制、构建中国特色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中国制定新的国家安全法,是符合自身需要且十分有必要的,与国际惯例和众多国家通行做法并无二致。(记者刘斐 刘欢 王建华)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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