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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法治的最佳教学法

2015年07月21日 09:00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

  以案释法,提升司法文明,推动法治进步,最终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之愿景。这一过程,司法机关正在努力,你与我也要积极参与,协同共治。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最高检日前发布了《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的规定(试行)》,提出对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可能引发上访或社会群体事件等案件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法律的遵守,不完全是法律的自发秩序,也不是内在效力的逻辑延伸。法律的遵守,依赖于全民内心的信仰。守法必先知法,知法才能守法,提升公众对法律认知与认同,是法治实践绕不开的话题。以案释法,不仅是法治的最佳教学法,还是以个案推动法治践行的有力推手。如不久前判决的两位名人的“名誉权侵害案”,法官释法说理——“由公共利益有限原则决定,公众人物的人格利益在法律保护上应当适当克减。对来自他人的负面评价也应负有一定容忍义务……”硬度与温度、法理与公理,全体现在这段至理的话中。

  以理服人、入脑入心,以案说法更为公众所喜见乐闻,其普法效能不是空对空、生硬灌输可以比拟。上个月,“惠州许霆案”审判长——惠州市惠阳区法院院长万翔写了一份长达万字的判决书,社会反响强烈,有法律界人士誉为“伟大的判决”。一个精彩的以案释法,其“杀伤力”胜过一百场法律讲座。普法之外,以案释法还是一个司法与公众的双向互动,司法机关的执法理念、执法行为在这一过程中得到检阅与监督,“打铁还须自身硬”可视为一种倒逼机制,裨益于司法机关自我规范、自我约束与自我提升,最大限度保障社会公平与正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最高检发布“试行规定”,正是对这一顶层设计的积极呼应。

  法官释法说理近年来已经破冰,就目前实践来看,存在着“不好说”与“说不好”现象。由于新型案件、疑难案件越来越多,法律关系愈加复杂,一些“剪不断理还乱”案子不是三言两语可以说清楚,让法官觉得“不好说”;释法说理对法官的职业素养、逻辑思维、社会经验等要求较高,一旦出现瑕疵或疏漏,难免授人以柄,一些法官难免心存忧虑,担心“说不好”。检察官以案释法,一样可能面临这些难题——或害怕担责而对以案释法工作缺乏主动性与积极性;或被动应付,在释法时蜻蜓点水、含糊其辞,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使之流于形式。

  推进以案释法,使之步履稳健,在普法教育、法治实践上走得更远,必须在两个层面落实:一要建立刚性制度,确保检察机关以案释法工作的必要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规范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得以落地,缩小检察机关干警“想释就释、不释就罢”的自由裁量权。二要建立以案释法的奖惩机制。以案释法无疑加重了检察机关干警的工作负担,一份精彩的释法案件需要花费他们大量的时间与精力,为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应设立相应正面激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胡萝卜”之外,“大棒”是对以案释法过程中的不当操作,譬如损害司法公信力、妨害案件公正判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予以追究。

  以案释法,提升司法文明,推动法治进步,最终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之愿景。这一过程,司法机关正在努力,你与我也要积极参与,协同共治。

【编辑:查云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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