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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一小学校长贪52万获刑6年 贪污款用于自购房

2015年08月12日 10:58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

  小榄菊城小学前校长张蓉在担任校长期间,将菊城小学组织学生冬、夏令营活动收取的费用结余款共计人民币520825元予以侵吞,并用侵吞款为自己购买了一套房子。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张蓉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后张蓉提起上诉,认为其在担任校长期间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所侵吞款项也非国家财产,请求法院改判。该案经中山市中级法院审理后,驳回张蓉的上诉,维持原判。

  校长吞了50余万元

  2003年9月,张蓉担任菊城小学校长。2006年起,张蓉向镇教办请示报批,在菊城小学开班冬、夏令营,至2012年,该校先后组织约10次学生冬、夏令营活动。据时任菊城小学报账员麦某明的证词,每次冬、夏令营结束前,其均从学生缴纳的活动费用中支付伙食水电费、老师课时劳务费、班主任提成款、行政人员费用、学生教材及奖品的费用,而剩下的结余款,就按张蓉的指示交给她。

  从2008年至2012年,麦某明共支付50余万元给张蓉,张蓉告知其上述款项部分支付给培训机构,剩下的发放给学校的人员作为奖金。直到纪委调查上述结余款时,麦某明才知道张蓉将上述款项占为己用。

  而根据张蓉的供述,刚开始开办冬、夏令营时,其亦曾向镇政府财政中心上缴一两次结余款。2008年至2012年,张蓉以部分行政人员没有发奖金(劳务费)为由从麦某明处取得冬、夏令营的结余款共50余万元,而其实际上没有将该款项分给其他行政人员,而是自己使用。

  贪污款用于自购房

  2012年6月的一天,张蓉找到中山某教育培训中心的负责人何某,张蓉对何某说菊城小学举办冬、夏令营时财务上出现问题,让何某以其经营的培训中心的名义出具虚假的合作协议及收据,合作协议中约定由菊城小学代收代支活动的费用,结余款归该培训中心所有。几天后,公安人员找何某了解张蓉的情况。当晚,张蓉再找到何某,让其对公安坚称是和菊城小学合作,但何某没有答应。

  2012年6月,张蓉接小榄镇纪委通知后到案交代了上述事实,并退出赃款人民币478900元。同年9月16日,张蓉的家属代为退赃人民币45031元。张蓉称在2008年时其用部分的结余款在东升镇购买了一套房子。

  解案

  一审判决贪污罪

  一审法院认为,张蓉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蓉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其全额退赃,并获得菊城小学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张蓉有期徒刑六年,并没收财产十万元。

  张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其辩护人认为菊城小学为民办学校,其举办者小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集体企业,张蓉通过公开竞聘担任该校校长,虽保留原来的事业编制,但菊城小学并非事业单位,因此张蓉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涉案款项为菊城小学办学盈余,属私有财产,而非国有财物。综上,张蓉认为其不构成贪污罪,请求法院予以改判。

  二审如何认定是公款

  二审法院认为,菊城小学虽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但其最终投资者为小榄镇人民政府,学校收支自2002年9月后纳入镇财政管理。而张蓉担任菊城小学校长系由小榄镇党委任命,人事隶属于小榄镇人民政府教育办公室管理。因此张蓉在涉案期间属在编事业单位人员,故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关于涉案款项的归属问题,根据多方证据显示,菊城小学的收入均要上缴至小榄镇财政结算中心,该中心根据小榄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制订的方案下拨经费。因此涉案款项应当上缴小榄镇财政结算中心,属公款无疑。

  中山市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张翔宇)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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