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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遵从疑罪从无 抢劫杀人嫌疑人死刑改判无罪

2015年08月17日 22:02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7日对一宗抢劫杀人案宣判,认定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传钧犯抢劫杀人罪证据不足,本着“疑罪从无”的刑法精神,宣告被告人无罪。

  2001年9月25日6时许,东莞市一杂货店老板娘方清花突然被人从背后袭击,失去知觉。随后,歹徒进入里面卧室,用铁锤猛击熟睡中的店主方允崇的头部和他两个女儿。歹徒随后取走店主装有500元现金的钱包后逃离现场,共造成一死三重伤。

  8年多后,2010年4月23日,犯罪嫌疑人陈传钧被缉拿归案。2011年12月19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死刑。陈传钧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为由提出上诉。之后该案件历时近五年,经过二审、重审和再次二审。

  广东省高院刑四庭法官、该案承办人石春燕表示,当初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是有一定的证据支持的,比如有多个证据证明被告人陈传钧发案时在现场出现。但是现有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并且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比如被害人方清花作为该案唯一幸存的成年被害人,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实施抢劫犯罪。

  负责该案的广东省高院刑四庭庭长郑岳龙说:“在对于上诉人陈传钧是否本案真凶既无法证实亦无法证伪的两难局面下,人民法院应恪守证据裁判规则,本着‘疑罪从无’的刑法精神,宣告被告人陈传钧无罪。”

  郑岳龙还表示,宣告陈传钧无罪,不等于该案的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消失,该案欠缺的证据链条一旦出现新的弥补和完善,司法机关还可再次启动司法程序,严惩罪犯。(记者马晓澄)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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