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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逾两成家庭存家暴 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才报警

2015年09月08日 07:53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漫画/高岳

  据统计,我国有24.7%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而多数受害人为妇女、儿童、老人等家庭弱势群体;青少年罪犯中有10%生活在家暴环境中。数据还显示,家暴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选择报警。

  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反复性、周期性和长期性等特点,且对社会潜在危害巨大,对家庭暴力的预防显得尤为重要。

  基于此,已于近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反家暴法草案关注者众,多位专家学者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建议,反家暴应防治结合、重在预防。

  草案第五条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对于草案这一规定,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给予充分肯定。

  夏吟兰指出,在反家庭暴力中,预防是重中之重,而预防最重要的是以宣传教育为主,宣传教育可以渗透到公民教育、道德教育、法治教育中。同时,还要对多机构合作的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如警察、老师、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等进行反家暴培训,让他们提高反家暴的敏感性,对家庭暴力的发生能够及时预见其危害性,从而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尽可能减少家暴案件发生。

  实际上,近些年来,我国一直在加大面向社会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倡导的力度。妇联、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新闻媒体、社区抓住3·8妇女节、12·4法制宣传日等重要节点,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全国妇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国家广电总局通过“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倡导夫妻平等、尊老爱幼的家庭美德,抨击家庭暴力违法行为,鼓励群众维护文明健康的家庭关系。

  “希望反家暴法能够对反家暴预防工作作出更为明确细致的规定,进一步加大反家暴工作力度。”夏吟兰说。

  据介绍,各国立法均规定国家在反家暴中承担主要责任,并强调个人、家庭、社区、相关机构在预防、控制家庭暴力方面的作用和责任。

  针对开展性别平等和反家暴宣传教育,韩国规定,学校应开展家庭暴力预防教育;美国规定,国家制定和实施教育和服务项目,预防针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行为;加拿大安大略省2006年制定平等条例,对8岁至14岁青少年进行健康、平等、尊重的人际关系教育,从源头阻断暴力循环发生。

  每年11月25日是联合国确定的“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而每年11月25日到12月6日,加拿大都有男人戴上白丝带,作为承诺本人坚决不参与对妇女施暴,并且对针对妇女的暴力决不保持沉默的一种个人宣言。我国第一次“白丝带”活动是在2001年2月15日举办的。

  “联合国的活动我国一直都在积极参与,我们也可以借鉴加拿大等国的反家暴经验,进行有特色的宣传活动。”北京工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授张荆建议,充分运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做好宣传工作,一定能收到良好效果。

  据悉,家庭暴力情节有轻有重,草案对不同情节的处理分别作了规定。对情节较重的,草案规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在总结地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告诫制度,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并规定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社区民警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督促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预防工作是非常重要的。有些国家将所有家庭暴力行为都作为犯罪处理,在我国这并不适用。草案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强调处罚施暴者的同时,要关注教育的重要性,对比较轻微的家庭暴力实行告诫制度,以教育为主,这是值得肯定的。”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李明舜说。

  夏吟兰指出,书面告诫是防止家庭暴力升级的一种有效形式。在实行告诫制度的同时,其他机构、组织的及时介入也非常必要,一定要早期干预、早作调解,将以预防为主的原则贯穿于反家暴始终。

  “预防是普遍性的有效制止,制止则是针对性最强的预防,尤其是及时制止和早期干预,效果极其显著。在反家暴的过程中,必须坚持‘防治结合、重在预防’,全面构建普遍预防与重点预防、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相结合的预防措施体系。”李明舜强调。(本报记者 张媛 本报见习记者 朱琳)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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