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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报致歉”利于修复司法公信

2015年09月10日 10:34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参与互动 

  日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亳州晚报》刊登公告,向“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等19人赔礼道歉,给他们恢复名誉。有媒体称,安徽高院的这一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敢于“亮丑”,主动为冤假错案道歉,此举获得了社会各界的点赞。

  法学界有句名言,不法行为弄脏的不过是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将水源污染了。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有时足以让一个家庭陷入灭顶之灾,成为当事人一生挥之不去的梦魇,损伤人们对公平正义的信心。因而有错必纠,是维护法治正义、树立司法公信的底线之举,也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法院可以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往,很多法院要么登门道歉,要么在法院内部向当事人道歉,要么是发布公告消除影响。像安徽高院这样,通过登报公开道歉的十分罕见,这一做法的背后,其实不乏耐人寻味的地方。

  安徽高院放下“身段”,以一种少见的方式,真诚地向蒙冤者表达歉意,就是勇于承认错误,敢于承担责任,这让公众看到了当事法院对法律尊严的敬畏、对法律责任的担当、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同时,通过大众媒体公布,也有接受社会监督的诚意。这一声“对不起”,源自法治的要求,也向受害人和公众传递了司法温暖与公正。

  相比之下,也有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怕的不是出现冤假错案,而是害怕冤假错案曝光。有的明明已经发现案件有疑点,却有错不改、有冤不申,以错误来掩盖错误,导致问题越来越严重,对当事人的伤害越来越深,百姓对此深恶痛绝。“君子之过也,如日月之食焉。过也,人皆见之;更也,人皆仰之。”正反两面的事例告诉我们,正视错误、积极改正,才是法治正道,才能消除错判的负效应,赢得公众的信任。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正在不断增强,法治信仰正在生长之中。司法机关主动纠正冤假错案,也是这个时代大潮流的一朵浪花。近年来,河南赵作海案、浙江张氏叔侄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等案件沉冤昭雪,社会反响巨大,也为法治建设注入了依法纠错的正能量。当然,相比错判后的致歉,人们更希望看到案件审理从一开始就规范公正、依法而行,从源头上确保在每一个案件中都体现公平正义,尽最大可能去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如此,才是对法治、对公众最负责任的态度与担当。(顾远山)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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