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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对重大行政决策严重失误终身追责

2015年09月16日 16:22 来源:中青在线 参与互动 

  浙江省长日前签署第337号省政府令,公布《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依法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浙江省政府明确本规定适用于省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组织公众参与;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组织专家论证;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决策方案经合法性审查后,由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在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对于组织公众参与方面,浙江省政府规定应当通过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基层、相关群体代表和有关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建议。对于公众普遍关注且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应当采取直观、易懂的方式进行解释、说明,或者向公众提供参与体验、监督的途径,增进其对决策的理解和支持。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中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决策后,决策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制发公文;属于最终决定的,除依法不公开的外,应当通过政务服务网以及其他途径公布,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中国青年报 中青在线记者 李剑平)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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