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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作弊范围更广:组织帮助参与作弊均受刑法规制

2015年09月18日 09:08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考试公平,不仅关系到考生的个人命运,更关乎社会和谐稳定以及诚信体系的构建。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终于将考试作弊入刑使之从民意吁求变成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

  9月19日至20日,第14次国家司法考试即将举行。对考生来说,了解刑九新增的涉及考试作弊的条款,有助于其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诚信应考,避免因违反规定而受到处罚。今天,《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请他深入解读刑九有关考试作弊的相关规定。

  考试舞弊门屡禁不绝

  周光权告诉记者,近年来,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国家考试屡屡曝出“舞弊门”,如2015年江西替考案、2014年河南杞县替考案、2008年甘肃天水替考案等,数不胜数。一系列备受社会关注的考试舞弊案件的发生,是此次刑法修改有关考试作弊条款的一大原因。

  今年6月7日,有媒体爆料其记者卧底高考替考组织,多名“枪手”正在江西南昌参加考试。稿件一经发出,引起舆论广泛关注。

  7月7日,江西省教育厅通报称,南昌“6·7”高考替考事件是一起由外省替考组织在网上招揽高校在校学生或已毕业学生,通过请托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教师和社会中介人员,串通南昌市东湖区、青云谱区招考办及医院有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为外省籍考生在江西违规报名、体检,从而实施替考的有组织、有预谋的高考舞弊案件。

  2014年发生在河南的替考案,也是由媒体曝光浮出水面的。

  2014年6月17日,媒体揭露有人组织外地大学生到河南开封参加高考替考。后经查明,当年5月,高考替考中介人员王某和张某在湖北武汉部分高校组织“枪手”,在杞县、通许县联系被替考考生家长,收取数额不等的费用,与个别考务工作人员串通,进行替考作弊。被替考生共10人,涉及替考“枪手”11人。公安机关共调查询问110人,移交相关部门受到党政纪处理75人,其中立案侦查9人,刑事拘留5人。

  据了解,近年来全国各地司法行政机关都在司法考试期间开展了“倡诚信、反作弊、查违纪”行动,零容忍使用无线电工具作弊、替考及雷同卷等严重违法违纪作弊行为,2014年共查处100余人。

  行政处罚缺乏震慑力

  周光权指出,在很多高考替考案中,参与的违规违纪考生数以百计。随着作弊手段的现代化水平越来越高,组织化、集团化、链条化特征也愈发明显,参与者人数众多,分工明确、环环相扣。

  周光权说:“考试作弊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虽然国家明令禁止考试作弊,但由于刑法没有相关条款,仅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长期以来处罚偏轻,完全达不到应有的威慑效果。”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刑九用刑罚这一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对考试作弊行为予以惩处。刑九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九修改呈两大变化

  周光权分析认为,刑九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体现了两大变化。

  第一个变化是处罚范围更广。不仅处罚组织作弊、帮助作弊(包括所有为实施作弊而租房租车、发送材料、传输相关物品的行为),还处罚参与作弊的考生(包括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人);除处罚组织考生作弊的行为外,还处罚组织考生家长或老师集体作弊的行为;不仅处罚组织作弊的无业人员,还处罚与作弊团伙相互串通的教育行政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

  第二个变化是处罚力度加大。周光权指出,对作弊器材的提供者,以往多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罪名入刑,但该罪的法定刑仅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九将为他人实施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规定为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周光权认为,上述规定对于净化考试环境,提升个人诚信度,树立良好社会风气有重大意义。(记者 李想 见习记者 葛晓阳)

【编辑:查云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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