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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民告官”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

2015年09月18日 17:5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福建“民告官”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
福建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改革工作新闻发布会 雷涛 摄

  中新网南平9月18日电 (记者 张丽君)18日下午,记者从福建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改革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9月21日起,按照福建省法院将实施行政案件管辖改革,对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的管辖。也就是平时所说“民告官”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

  “长期以来,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民告官’普遍缺乏信任感,行政诉讼也表现出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上诉率高、申诉率高、实体裁判率低,被告败诉率低、发回重审和改判率低等‘三难’和‘二高四低’现象。”南平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林东波此间表示。

  南平中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许秀平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行政案件管辑机制改革主要内容。

  根据福建省法院指定,南平市中院管辖原由三明市中院管辖的以市、县(区)二级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原由南平市中院管辖的以市、县(区)二级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指定由龙岩市中院管辖。延平区法院、建设阳区法院被指定为南平市集中管辖法院,即延平区法院管辖原由建阳区法院、建瓯市法院、顺昌县法院和政和县法院管辖的以及以南平市直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建阳区法院管辖原由延平区法院(南平市直行政机关为被告案件除外)、邵武市法院、武夷山市法院、浦城县法院、光泽县法院和松溪县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但以下四类案件,不列入本次跨行政区域管辑范围,仍由原管辖法院受理:以南平市直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但不包括上述行政机关因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而成为共同被告的案件;海关行政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以及生态(林业、环保)行政案件;起诉人明确要求由砂管辖法院管辖,经释明仍不愿跨行政区划管辖的案件;南平中院依法提级管辖原属其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据悉目前已知,从9月21日起,按照福建省法院的统一安排部署,泉州市、县(区)两级政府,要告可到厦门中院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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