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传统审判模式强调内部层层审批遭各界批评
中新网9月21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贺小荣今日表示,传统的审判模式因强调内部层层审批,违反直接言词原则和亲历性原则,进而导致审判权责不清,遭到社会各界近乎一致的批评。
2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贺小荣,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出席并答记者问。
贺小荣指出,能不能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建立审判责任制的基础和前提。传统的审判模式因强调内部层层审批,违反直接言词原则和亲历性原则,进而导致审判权责不清,遭到社会各界近乎一致的批评。
贺小荣介绍,这次司法责任制改革充分吸收了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法院的成熟经验,重点实现“四个转变”:一是实现院庭长由过去审批案件向现在办理案件的转变,更加符合直接言词原则和亲历性原则。
二是实现院庭长从办公室回到审判席的转变,充分发挥院庭长作为资深法官富有审判经验的优势。
三是实现各种审判组织、各类审判人员从过去权责不清到现在职责明确的转变,充分提升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
四是实现从过去片面强调审判责任到现在责任与保障并重的转变,真正实现权责利的统一。
贺小荣表示,“四个转变”体现在文件中,主要包括下列改革举措:首先,明确了进入法官员额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副庭长应当办理案件;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直接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院长、副院长、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
其次,彻底改革裁判文书的签发制度。人民法院的裁判权最终体现为裁判文书的签发权。在传统的审判模式下,裁判文书的署名权和签发权相分离,即“法官署名、领导签发”。
贺小荣强调,这次司法责任制改革分别明确了不同审判组织签署和签发裁判文书的不同方式,真正实现审理者、裁判者、署名者、签发者的高度统一,让审判权真正回归司法规律的本质要求。
最后,明确了审判责任的追责范围、承担方式和追责程序,强调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