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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高院:干警违纪违法不得以廉政谈话代替调查处理

2015年09月28日 19:49 来源:法制网 参与互动 

  记者今天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获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了《关于开展廉政谈话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要求将廉政谈话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举措,纳入法院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考评内容,法院干警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应当调查处理的,不得以廉政谈话代替调查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规定》明确了廉政谈话3种形式,即廉政教育谈话、廉政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谈话均需制作笔录,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廉政教育谈话是日常工作中开展的以教育、要求被谈话人掌握、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制度,尤其是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为主要内容的谈话,一般以个别谈话、交心,集体谈话形式,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廉政提醒谈话是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或有苗头性问题的干警,转达群众反映,提示问题隐患,并提出严格要求的谈话;诫勉谈话是指经有关部门初步核实具有一定错误或轻微违纪行为的干警,进行的批评和告诫,由纪检组负责组织实施,被谈话对象限于中层副职(含中层副职)以上人员。

  《规定》明确7种情形需进行廉政提醒谈话。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方面存在轻微违纪的;在道德品质、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有不良倾向,群众有反映的;有群众反映或者信访举报一般性问题,需要澄清或者提示的;部门内部出现不团结苗头,干部群众有议论的;“八小时以外”业外活动引发议论,产生不良影响的;思想情绪波动,行为举止失常,可能存在异常情况的;其他方面出现违纪苗头、需要进行提醒谈话的。

  《规定》还明确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方式。谈话责任人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廉政谈话职责,拖延谈话、泄露谈话内容、弄虚作假,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被谈话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廉政谈话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组织处理。记者 韩宇 张国强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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