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公证人才引不进留不住 三大难题阻碍事业发展

2015年10月08日 09:10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婚前财产公证咋办?”

  “俺父亲想把他名下的房子过户给我,需不需要公证?”

  “立遗嘱需要哪些材料?”

  近来,到河南省新郑市公证处咨询业务的各界人士越来越多。

  新郑市司法局局长朱秋国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公证已由合同协议、继承、赠与、亲属关系等传统事项,向证据保全、遗嘱、现场监督、招投标等新型公证事项拓展。”

  据了解,10年来,新郑市公证处共办理各类公证事项两万余件,所涉公证文书发往全国20多个省市,公证已拓宽到城市拆迁改造、经济适用房摇号、国有土地招拍挂以及企业打假、个人维权等民生领域,成为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利器。但公证人才严重短缺,公证员执业风险系数日益增高,执业过程中核实调查偏软、缺乏法律和政策支持等问题,依然是摆在公证事业发展过程中的三大难题。

  已在新郑市公证处工作20多年的娄健琳说,公证法颁布实施10年来,新郑市公证处仅有4名公证员。随着公证事项的逐渐增多,公证员短缺现象突出。

  公证人才不仅“引不进”,还存在“留不住”问题。朱秋国介绍说,部分取得公证员资格的人员通过公务员招考进了党政机关,也有的辞职做了专职律师。离开公证员岗位者普遍认为,公证处作为事业机构,公证员缺乏晋职晋升渠道,而且工作量大,待遇也不高。

  为了防止当事人弄虚作假,公证法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然而,娄健琳坦言:“法律允许公证机构核实材料,却没有赋予它调查取证权,增加了公证执业风险系数。”

  一位不愿具名的公证员直言,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到公安机关核查当事人的户籍信息,常常遭到婉拒。

  这位公证员举例说,今年5月,一名40多岁的男子持独生子女证要求继承父亲遗产,引起他的怀疑。他驱车100多公里到当地社区和办事处核实情况,发现独生子女证不是假证,男子却是兄妹几人。如果不是及时核实,很有可能办了错证。

  近年来,有些公证处被告,很多时候是因为有关部门提供了虚假证明。

  娄健琳认为,如何通过技术手段把持假证明者挡在门外,是亟需解决的一道难题。法律应明确赋予公证机构调查取证权和相关单位的协助义务,保障公证机构顺利完成核实义务。需构建公证质量监督检查体系,实行假证、错证、瑕疵公证责任追究制度,公证处出具假证一律停业整顿,公证员出具假证一律清除出队伍。(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王军现)

【编辑:王硕】

>国内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