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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天价虾”消费者已收到644元退款

2015年10月10日 05:29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 

  青岛“天价虾”消费者已收到退款

  退款金额644元 正是肖先生缴纳钱款减去消费金额后的数目

  青岛“天价虾”事件10月9日又有了最新进展。据当事人肖先生介绍,他已经收到了减去正常消费金额后的退款。

  肖先生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昨天他两次接到了青岛市市北区物价局工作人员的电话。9日上午10点左右,市北区物价局工作人员向其传达了“天价虾”事件的处理意见,表示事情发生后,相关领导非常重视,马上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措施,依法对店主进行了处罚。

  当天下午2点左右,市北区物价局工作人员再次致电肖先生,询问其“是否要全额退款”,肖先生表示,“把该退给我的退给我就可以了,该收的还是要给店主”。之后,工作人员询问了肖先生当时就餐的账单,并记录下肖先生的银行卡号。

  肖先生向物价局方面提供的账单为一份大虾、一份原汁扇贝、一份千页豆腐、火烧、一只螃蟹、一扎啤酒。北青报记者按照涉事餐馆菜单价格计算,共计消费156元,其中大虾按照38元一份的价格计算。当时店主在收一扎啤酒的价钱时,没有按照30元收取,而是收了120元。10月4日当晚,肖先生被店主要求付款1380元,经过派出所调解,最终付给店主800元。而另一位当事人朱先生被要求付款2700元左右,经过派出所调解,最终支付2000元。目前网上流传的账单为朱先生的账单,而肖先生的账单当时已经被店主收起来了。

  9日下午4点半左右,肖先生收到了退款通知。通知显示,“石××已于10月9日向尾号为××××的工行账户汇入644元【工商银行】”。该退款金额正是肖先生缴纳钱款减去消费金额后的数目。一个小时之后,青岛市市北区物价局工作人员打电话询问肖先生是否收到汇款。至于汇款人身份为店主还是相关单位,肖先生表示暂时不知。

  对这件事的处理结果,肖先生表示很高兴,“对于青岛职能部门能认识到自身的问题我也觉得高兴,毕竟钱是小事,政府的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才是最重要的。”

  内存

  对涉事店主如何处罚

  9日,北青报记者收到青岛市物价局官方回复的邮件,邮件表示,“按照法定程序,市北区价格主管部门已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若《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当事人提出听证或陈述、申辩的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或听取陈述、申辩;若当事人逾期未提出上述要求将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前官方通报称,《告知书》拟作出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已于6日送达该店。青岛市物价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北青报记者,《决定书》下发后,“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也未履行处罚决定,价格主管部门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文/见习记者 孟亚旭 本报记者 张伟

【编辑:卢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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