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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老案件显示:年轻人对老人“精神赡养”问题突出

2015年10月24日 10:07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涉老案件情况显示,当今年轻人对老人的精神赡养问题日益突出。

  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60岁以上人口达到2.12亿,占总人口的15.5%。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郝树龙介绍,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天津市法院受理的涉老年人权益案件以民事案件居多,主要集中于离婚、赡养、继承、分家析产等传统婚姻家庭类民事纠纷。其中法定继承纠纷1540件、赡养纠纷1181件、遗嘱继承纠纷648件、遗赠纠纷93件、遗赠扶养协议纠纷25件。

  他介绍,案件中可以看出一些老龄化社会的新特点。比如,“黄昏恋”造成家庭纠纷多发。越来越多的丧偶老人再婚,但双方信任程度低、子女反对等诸多因素造成老年人再婚基础薄弱,极易破裂。由此引发的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一方死亡后,双方再婚期间房屋、动产等的分割或确权矛盾纠纷日益增多。

  在赡养案件中,精神赡养问题十分值得关注。郝树龙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人”,第二款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在实践中,天津市法院受理的赡养类案件中要求物质和精神复合型赡养请求的开始增多。“但我们从审判实践中也感到,根据该条进行判决后,因精神赡养的不可替代性,在实际执行中也遇到诸多的困难”。

  在一份涉老案件综合情况白皮书中,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指出,老人“精神赡养”权益实现起来十分困难。“白皮书”指出,老年人对子女提出精神慰藉诉求的案件有增多的趋势,诉求由过去较为单一的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增加了精神赡养,要求子女常回家看望、给予更多方式的关心关怀等多种诉求。但精神赡养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保护体系,没有明确规定精神赡养的具体标准,对不履行精神赡养法律义务的处罚规定也较为模糊,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无法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标准对精神赡养侵权案件进行判决。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往往只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自由裁量。精神赡养作为一种行为,其特定的身份属性和不可替代性,造成精神赡养的执行难度较大。在实践中,很多老年人不愿意因精神赡养的问题与子女对簿公堂,因为即使老年人赢得了官司,也会输掉感情。

  这份“白皮书”建议我国出台“精神赡养”实施细则,对于精神赡养的基本立法精神与原则、具体内涵作出明确阐释,依据国情对精神赡养义务进行量化,明确“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经常看望或问候”的周期与频率,也可授予老年人居住的社区或所在社保机构监督职权,社保机构可通过记录子女看望老人的时间和次数来监督子女精神赡养义务的履行。对侵犯老年人权益,如歧视、拒不看望、照顾老年人,忽视老年人精神需求等问题进行细化规定,对于未尽相应精神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的惩戒等作出具体规定。

  据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张雨梅介绍,该院有的案件原告年龄超过75岁,最大年龄达95岁,被告一般也超过50岁。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赡养法律关系双方均为老年人的“双涉老案件”数量有所上升。因赡养人自身已是老年人,同时又担负着赡养高龄父母的责任,很容易引发家庭矛盾。成讼后,这类案件审理和执行难度也比较大。(记者 张国 )

【编辑:刘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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