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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首批663名主任检察官上岗履职

2015年10月30日 10:08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 

  日前,汕头市两级检察院首批选出的80名主任检察官全部到岗履职。笔者从省检察院独家获悉,这标志着我省检察机关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以来,所有试点院首批选出的663名主任检察官全部上岗完毕。

  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佛山市院及顺德区院为全国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单位。同时,我省确定深圳福田区院和珠海横琴新区检察院为全省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单位。2014年中央确定我省为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后,我省又在深圳、汕头、茂名市院及相关基层院试点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

  除了各试点院,省检察院也启动了这一改革。经过统一笔试、面试及专业评审,省检察院已经初步选拔128名主任检察官,26日开始公示名单,目前尚处于公示期。

  省检察院首批

  主任检察官开始公示

  我省试点这一改革的检察机关根据中央的部署,将试点单位的现有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并以39%为员额控制目标,按现有检察官数额的1/3配备主任检察官,牵头各力量完成办案。

  省检察院制定指导意见,要求各试点检察院按照自愿报名、资格审查、书面考试、组织考察、任免委员会讨论决定和公示任命等程序严格选任主任检察官,选拔主任检察官。

  笔者独家获悉,目前汕头市院选任主任检察官45名,龙湖区、澄海区两个试点检察院各选任主任检察官17名、18名。深圳市院已选任首批主任检察官100名,全部6个基层区级检察院选任主任检察官268名;佛山市院、顺德区院、南海区院分别选任了首批主任检察官42名、51名、52名,茂名市院、茂南区院、高州市院分别选任了首批主任检察官30名、21名、19名。各试点院首批选拔的主任检察官全部上岗履职。除了各试点院,省检察院也启动了这一改革。省检察院已经初步选拔128名主任检察官,名单已于10月26日开始公示,目前还在公示期。

  法学界人士认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进行分类管理,其实是检察人员的重新定位,回归司法属性,主任检察官办案制改革,既解决了基层检察人员晋升“天花板”的问题,又保障了检察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我省的改革也确实针对这一目标。为畅通检察官职业通道,深圳市院建立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检察官不兼任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职务序列的职务,而按等级定期晋升或择优选升,同时建立检察官独立薪酬体系,薪酬与检察官等级相关,与行政级别脱钩,且同一薪级的检察官薪酬高于执法类公务员10%-20%。2015年1月起兑现新的薪酬待遇。佛山顺德区院也明确主任检察官按上一级行政职级享受政治经济待遇。为保障主任检察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我省明确规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解除或者变相解除检察官职务。

  部分主任检察官

  可决定案中90%事项

  按照检察权统一行使与充分合理授权相统一的原则,省检察院制定了《广东省检察机关检察官权责划分暂行规定》,对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业务部门负责人、主任检察官和其他检察官的办案权限进行划分,除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和事项外,其他均可授权主任检察官决定。

  改革之后,主任检察官真正主导了执法办案。佛山顺德区院以重大事项和一般事项为标准确定权责分配,重大事项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一般事项由主任检察官决定。据统计,该院公诉局主任检察官对办案中90%的事项均自行作出决定,比改革前增加了约30%。深圳市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检察权运行规律,将678项检察职权逐项进行分级授权,主任检察官拥有359项职权,其中有34项来自检察长“放权”。

  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案责任制改革后,整合内设机构,以主任检察官为主体的办案组织组建完成,实现了“检察长—主任检察官”的扁平化管理模式,被授予较大办案决定权的主任检察官主体地位凸现出来,真正主导了司法办案,大多数案件实现“谁办案谁决定”。试点改革以来,佛山顺德区院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意见与主任检察官意见不一致时,主任检察官采纳多数意见的占80%,约占20%的案件仍按个人意见办理。

  与此同时,扁平化管理模式也大大地提高了办案效率。深圳市福田区院2014年刑事案件人均办案量达195件,比改革前提高60%,诉讼监督工作成效显著,纠正侦查违法行为97件、监督立案31件,同比分别上升592.9%和244%,初查涉嫌违法和职务犯罪线索11件,较2012年同期增长175%。佛山市院2014年办理的各类案件数较改革前的2011年增加50%以上。

  在赋予检察官权力的同时,省检察院对各办案主体的办案责任进行明确界定——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主任检察官根据法律规定或授权范围行使职权,并在各自职责权限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主任检察官亲自办理并作出决定的案件,由主任检察官对案件处理决定承担完全责任;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改变或者部分改变主任检察官意见的,主任检察官对改变的部分不承担责任。对主任检察官正在办理的案件,若非主任检察官涉嫌违纪违法,检察长不得将已授权的案件收回或移转其他检察官办理。

  将权力全部下放给检察官是否会带来新的监督难题?对此,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防止这一问题出现,该院要求各试点院建立健全一系列规范检察官行权的规章制度,包括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织组建及运行的指导意见、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实施办法、检察官业务考核实施办法、防止干扰司法登记通报制度等,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记者 赵杨 通讯员 韦磊 王磊)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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