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中国拟立法惩治假劣种子 生产经营者将被禁止从业

2015年10月30日 16:5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8月6日,2015中国新疆(昌吉)第五届种子展示交易会暨丝绸之路种业创新品牌展示会在新疆昌吉市开幕。王小军 摄  

  中新社北京10月30日电 (马德林 马海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30日在北京再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增加了对假劣种子生产经营者的从业禁止规定。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等部门应依法对假劣种子进行打击,修订草案还界定了假、劣种子的范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表示,中国种子生产经营者多、杂、散、弱,假劣种子、侵权种子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况比较严重,根据部分常委委员和地方、企业、科研院校建议,修订草案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草案规定,生产假种子最高可处货物价值金额二十倍罚款,并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劣种子最高可处货物价值金额十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此外,因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者,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将面临五年时间的从业禁止期,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

  修订草案还进一步放宽了对种子生产经营的限制,将现行需由国家和省两级审定的二十八种农作物减少到五种,只保留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简化对符合规定的种子企业审定程序;同时取消了对引种林木良种审批的规定,改为备案制。

  此外,修订草案还加强了对种子使用者权益的保障,明确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种子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索赔。(完)

>国内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