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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工委解读反家暴法:遭家暴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5年12月27日 16:4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11个街道32家社区为禁止家暴修复家庭关系,对家庭纠纷进行调解告诫“零”容忍同时,对家庭暴力说“不”,先后建起消除家暴庇护所,开展妇女心理咨询全天候进行公益性服务维护妇女权益,让遭受家暴妇女有了温馨的“避风港”。 中新社发 李铁成 摄 图片来源:CNSPHOTO  

  中新网12月27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负责人郭林茂今日表示,制止家庭暴力主要通过强制报告、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三项措施,这也是反家庭暴力法的亮点。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今日下午闭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反家庭暴力法等回答记者提问。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为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该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在介绍反家暴法时,郭林茂表示,为什么清官难断家务事?因为中国特殊的文化背景,特殊的发展现状决定了中国的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就是这种特殊性和复杂性,成为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的难点,怎么解决这个难点,现在的法律主要从两方面来解决这个问题:一是预防,二是制止。

  法律就家庭暴力的预防专设一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调国家以及有关组织、媒体及教育机构有责任有义务宣传教育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

  二是强调政府及有关组织有责任有义务进行反家庭暴力的培训及预防工作。

  三是人民调解组织及用人单位,有义务对家庭纠纷、家庭矛盾进行调解。

  四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应该采取文明的方式,不得采取家庭暴力。

  郭林茂介绍,关于制止,专设了家庭暴力的处置和人身保护令两章。关于制止家庭暴力采取了很多手段、很多措施。但是主要的措施是三项,这三项也是反家庭暴力法的亮点。

  一是强制报告。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和近亲属,都可以向有关的单位进行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对一些特殊的团体,就采取强制报告制度,怎么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是一个法定职责,不报案会怎么样?在法律上有一条规定,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告诫书。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那么公安机关就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可以给他出具一个告诫书。这个告诫书要记录加害人的身份问题、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并且这个告诫书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家庭暴力案子的证据。

  三是人身安全保护令。所谓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就是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状况,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对一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强制、威吓无法进行申请的特殊人,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还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必须受理,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在72小时要做出裁定,是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还是不发,特殊情况24小时必须做出。

  关于人身保护令的内容,法律也作出了规定,比如停止家庭暴力,规定不得跟踪、追踪以及骚扰申请人及申请人相关的亲属,可以责令被申请人迁出当事人住所等等。

  为了保证人身保护令的执行,法律明确规定,人身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做出,人身保护令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及有关的社会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执行。法律责任还规定,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训诫、进行罚款,也可以进行拘留,这就是对家暴进行的制止。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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