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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必要过分苛责红包照片

2016年01月29日 09:13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熟人圈的展现,如果涉及秘密,那么就要与隐私相关。说到底,隐私在民事权利领域也是一种权利

  微信推出了发红包看照片活动,一时间引得朋友圈“严重雾霾”,蒙着毛玻璃的照片满天飞。有人撰文称,不得不佩服微信公司卓越的玩耍能力,冷不丁发起一个“发红包看照片”的活动,竟引得朋友圈一场现象级的狂欢。这事儿有创意,谈钱不伤感情。因为我知道,聊一聊、闹一闹,是朋友之间建立感情的重要方式,只是大家平时都很忙,真的很需要一个恰当的理由或者契机(1月28日《南方都市报》)。

  微信作为一种网络服务,基本定位就在于社交性,不论微信支付、朋友圈、游戏、微商、摇一摇,或者是昙花一现的红包照片,说到底都是以社交性为基础的。

  微信与生俱来的社交性和深植于移动客户端的基因,决定了其在众多社交平台中一统江湖的地位。也正是这种以高社交性为根基的商业模式,拥有了超强的客户潜力和相关市场的隐含份额。微信团队目前正依靠着令人侧目的庞大用户群,不断开疆拓土,几乎涵盖了现有网络服务的各个方面。

  纵向市场的成功,必然会走向横向市场的拓展。各大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市场面前,一般都存在核心商业利益的固定阵地,也会有交叉市场中的势力范围。

  单说红包照片,毫无疑问,这是微信团队的一个尝试,社交化如果能加上支付功能,就会寓教于乐,齐头并进的商业尝试不是一个坏事。从微信传播性看,主体的展现和旁观者的窥私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传播的目的一个是思想,一个就是秘密。思想通过秘密加以表达的最好方式,可能非微信这种熟人圈莫属。

  熟人圈的展现,如果涉及秘密,那么就要与隐私相关。说到底,隐私在民事权利领域也是一种权利,既然是权利,民事主体就有决定展现和不展现、决定向谁展现、决定如何展现的权利。当然,这种秘密若是违反了法律,或者侵害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则另当别论。

  从网络服务提供者角度看,红包照片不会让微信变成第二个快播,这是为什么呢?快播本身与微信一样,都是一个平台,运营主体性质是网络服务提供者(ISP)。网站本身并不产生内容,所有内容都是网民或其他人上传的,按照技术中立性原则,网站仅按照“避风港规则”或“红旗规则”承担过错责任。快播之所以触犯了法律,并非是技术的过错,也不是平台责任的特殊性规定,而是快播滥用了P2P技术。

  例如,用户在使用快播时,只要对存在自己硬盘里的视频看过十次,或所有用户看过某一本地硬盘的视频超过十次,那么,快播就会将这个视频作为热门视频,以缓存的方式储存在自己遍布中国的两千个服务器之中。然后,快播再将这些保存下来的视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其他本来硬盘中没有这些视频的用户推广。如此一来,快播平台性质就变了,从网络服务提供者变成了发布者和传播者,当这些视频出现问题,快播当然难辞其咎。

  微信的红包照片不同,微信平台本身并不对照片控制,也不会直接或间接推荐给不符合发布者意愿的第三人。因此,平台在红包照片功能的实质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而不是发布者或传播者,即便是照片本身出现问题,平台也不承担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红包照片功能也会让微信平台产生责任,主要是在权利人发现自己权利被侵害,或者有人向微信平台举报照片存在违法性问题后,平台没有及时履行责任,这时,平台就要和直接侵权人一道承担连带责任了。(朱 巍)

【编辑:查云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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