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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当被告不闻不问该问责 司法机关应依法行动

2016年02月18日 11:26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 

  政府当被告不闻不问该问责

  整个过程中被告连面都不露,其是否会执行生效裁判也未可知。除了借助舆论压力,我们更期待司法机关能够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作出相应举动。

  被告后不应诉不出庭,败诉后不上诉不回应,陕西华阴市政府被七旬妇告上法庭而置之不理,被批藐视法律。而据渭南中院披露,这是该院近两年来审理的200多起民告官案件中,唯一一起政府被告既不应诉也不出庭的案件。

  倘若放在以前,类似现象在“民告官”案件中倒并不鲜见。然而,法治政府建设这么多年,行政诉讼不断完善,政府官员的法治意识和国家的法治环境也早已今非昔比。在这种背景下,依然出现政府吃官司置之不理的个案,的确令人匪夷所思。华阴市政府究竟为何不出庭应诉?又为何对法院的文书不闻不问?政府相关负责人是否知情?

  如果是一般的民事审判,被告不出庭应诉乃其权利,法院缺席裁判即可。但在“民告官”案件中,作为被告的政府一方参与诉讼,维护的可不是本部门的私利,而是公共利益。正因为兹事体大,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新法已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该案的司法程序启动在后,这意味着政府做被告不出庭应诉,在法律上就大可指摘。

  可见,与普通诉讼参与人不同,政府部门作为被告不出庭应诉,暂且不说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单是这种对待官司的态度,就折射出其有放弃职责的嫌疑。法律之所以要求行政机关应诉,除了法理上被告无权私自处分行政权益外,还是为了督促被告在诉讼中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如果被告确实违法,那么出庭应诉也是接受司法监督、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途径。为此,《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还进一步规定: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法治社会,政府对待司法的态度,往往被视为衡量其法治水准的标尺。法治越发达的国家,政府对待司法这一最为弱小的部门越是恭敬有加。本案2015年12月28日开庭审理,2016年1月18日一审判决,按照法定程度该判决已然生效。整个过程中被告连面都不露,其是否会执行生效裁判也未可知。除了借助舆论压力,我们更期待司法机关能够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作出相应举动,将《行政诉讼法》授予法院用来制衡和督促被告的措施用足,主动及时地提出处分责任人的司法建议,这样才能维护法律权威,真正彰显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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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特约评论员兵临

【编辑:王忠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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