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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会议审议通过撤销褚平委员资格的决定

2016年02月25日 19:19 来源:新华社客户端 参与互动 

  25日下午,全国政协召开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十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了撤销褚平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和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资格的决定,提请第十四次常委会议追认。(记者孙铁翔)

  【简历】

  褚平,男,汉族,1952年7月生,辽宁辽阳人,中共党员,研究生,研究员。现任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老龄产业协会副会长。

  1969.04——1971.06,内蒙古乌兰察布盟四子王旗知青;

  1971.06——1977.04,内蒙古第三建筑公司工人;

  1977.04——1980.08,天津大学建筑系建筑学专业学生;

  1980.08——1981.09,天津大学建筑系助教;

  1981.09——1986.09,天津大学团委副书记(期间:1984.09—1986.07在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86.09——1988.04,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青年工作系党总支书记;

  1988.04——1990.08,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党委常委、青年工作系党总支书记;

  1990.08——1991.08,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党委常委、总务长;

  1991.08——1993.10,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党委常委、副院长兼纪委书记;

  1993.10——1995.06,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期间:1994.10—1995.10兼任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党组书记、主任);

  1995.06——2004.09,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党委书记、第一副院长(期间:2000.03—2001.01在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04.09——2004.11,全国工商联党组成员、秘书长;

  2004.11——2006.05,全国工商联党组成员、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

  2006.05——2007.11,全国工商联党组成员、副主席兼秘书长;

  2007.11——2009.08,全国工商联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兼秘书长;

  2009.08——2012.12,全国工商联党组副书记、副主席 ;

  2010.01——2013.03,中国老龄产业协会副会长;

  2013.03——,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老龄产业协会副会长。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第十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九届全国工商联执委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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