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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假有望休10天 再婚夫妇或可生“三孩”

2016年03月24日 14:54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 
北京婚假有望休10天再婚夫妇或可生“三孩”
 制图 冯晨清

  市人大常委会上午审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

  再婚夫妇有望生“三孩”

  本报讯(记者叶晓彦)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午召开,截至记者发稿时,备受关注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正在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今天下午进行表决。如果通过,标志“全面二孩”政策将在北京全面落地。记者在修正案草案中看到,生育条件、产假、奖励假、独生子女费等内容都有所修改。

  记者获悉,根据测算,北京市符合全面二孩政策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常住育龄妇女数量约增加236万,预计2017年至2021年间将累计新增常住出生人口58万,年均新增出生人口约11万,年度出生人口总量将达到30万。2017年本市常住人口总和生育率将从1.1上升至1.6,出生堆积基本在三至五年内释放完成,2021年后人口出生回归常态。

  ■生育条件

  再婚夫妇有望可生“老三”

  会议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刘振刚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说明。刘振刚介绍,2016年1月8日,市卫生计生委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审查。审查中,市政府法制办在公开征求意见的20天时间里共收到社会意见4100余条,主要集中在再生育政策和生育假两个方面。在充分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对送审稿进行了修改。

  修正案草案细化了二孩之外的再生育政策,主要涉及再婚夫妻生育和子女病残生育两大情形。对于再婚夫妻,基于维护再婚家庭稳定和保护未育方初育权的考虑,草案规定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婚前有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对于子女病残生育,草案规定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鉴定为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另外,基于维护再婚家庭稳定的考虑,草案增加了一款,规定对于再婚夫妇按再生育政策生育的唯一共同子女有非遗传性病残且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此外,修正案草案删除了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28岁的要求。

  ■产假规定

  单位同意或将再休1至3个月

  刘振刚介绍,从前,女职工生育后享受的假期,大体包括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本市法规规定的30天晚育假以及经单位批准可享受3个月独生子女奖励假。根据新的计划生育政策,国家删除了晚育和独生子女的相关奖励假,要求给予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和其他福利待遇。为落实这一要求,草案规定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相当于用生育奖励假取代了原有的晚育假,新增了配偶的陪产假,取消了独生子女奖励假。刘振刚说,生育假制度应当在维护产妇和婴儿身心健康与保障女职工就业平等权之间寻求适当平衡,同时考虑社保基金以及用人单位的负担能力,并与现行制度保持一定延续性。因此,草案增加一款,规定“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主要考虑的是在不过度增加单位负担的前提下给予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灵活安排的时间。”刘振刚说。

  ■婚假奖励

  7天晚婚假

  将变成奖励假

  此前,国家鼓励晚婚晚育,本市根据国家授权,规定“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刘振刚说,国家法律修改删除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的奖励”的规定,“而且婚假的长短不是计划生育法的调整范围。”刘振刚说,因此不再规定“职工晚婚的,增加奖励假7天”。然而本市仍增加规定“增加假期7天”。因此,草案增加了“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的规定。由此可见,虽然取消了晚婚假,但所有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都可以享受7天的奖励假。

  ■独生子女费

  已领证家庭仍享10元奖励

  此次草案中规定,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一系列奖励和优待。包括: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光荣证之日起发至独生子女满十八岁止;此外,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等。

  ■人大建议

  建立出生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

  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主任委员孙世超表示,委员会建议加强宣传引导,妥善处理新老政策衔接,抓紧做好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工作,确保全面二孩政策平稳推进;建立出生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全程关注评估本市人口发展形势,及时提出和制定应对政策及措施,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强对妇幼保健、儿童照料、学前教育等社会保障方面预期分析研究,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注重对妇女生育权和就业权的保护,注重对计划生育伤残死亡等特殊家庭的帮扶,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按政策生育的良好氛围。

【编辑:王忠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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